外国人抢劫拒不供认 零口供被判抢劫罪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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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0:4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巢湖讯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巢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默哈(化名)抢劫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默哈抢劫罪成立,独立适用附加刑,对其驱逐出境。 默哈系某国公民,2005年8月9日,因涉嫌抢劫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1月20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默哈伙同他人驾驶牌照为粤A-FN407捷达轿车在合巢芜高速公路含山县境内福山服务区内,以询问人民币面额大小、版本等为由与被害人王某搭话,王某从身上拿出一沓共10000元的人民币交给坐在轿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默哈辨认。默哈趁王某不备偷拿其钱,王某发觉后向其索要,默哈用拳头对王的面部击打,并驾车欲逃跑。王某拉上轿车的手制动,拔下车钥匙。默哈劫得王某的人民币4900元后弃车逃离。默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始终拒绝供认,甚至对犯罪相关事项都一概否认,称自己在中国是一个合法商人,未做过违法的事,更没有抢劫。 外国人犯罪案件,在巢湖这是第一件,而且是一个“零口供”案件。办案人员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材料,梳理证据。虽然被告人默哈拒不供认,但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本起抢劫犯罪,遂做出起诉决定。在庭审中和两次列席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上,公诉人分析证据,阐明起诉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抢劫犯罪成立,作出上述判决。(翟福琼 丁世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