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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之女状告物业索要1元精神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2:17 竞报

  本报讯 (记者王晓清 通讯员赵志雪)李敖之女李文列举了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1项“罪状”,并把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瑕疵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赔偿1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9237.95元。近日,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4年10月4日李文入住朝阳区宵云路甲32号嘉和丽园,至今一直由北京达文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对该居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文每月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违反了《物业管理协议》和《嘉和丽园公寓物业管理公约》等合同的约定。

  北京达文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嘉和丽园工作的一位自称姓赵的值班人员说,他们还不知道已经被告上法庭,对李文的说法保留意见。他称负责人不在,拒绝再对此事作出其他回应。

  李文告物业

  “我们这里是色情场所吗?”

  “经常有人恐吓我!”

  “公共场所不能放个人物品,否则,一旦失火,这些东西都会成为障碍。”

  “小区作为住宅区不应做商用。”

  “小孩公共场所骑脚踏车,对过往路人和小孩本身都不安全。”

  “内衣外晒,太可怕了。”

  “他们曾经给过我80多封致歉信,但是问题却都没有解决,当他们知道我要维权后,连致歉信都不给我了。”

  “物业公司收了每个月每平方米6元2角的物业费,就应该提供和完善相应的服务,我不主张人们以不交物业费来表示不满,这样对交费的人不公平,万一停水、停电,对谁都不好,我就要先交物业费,然后再去告物业,虽然这样费点精神,但是凡事都要走法律的渠道。”

  11项“罪状”:

  1.小区300多户业主均被散发过非法小广告。广告的内容涉及色情服务、机票销售等内容。

  2.保安工作时间睡觉甚至脱离岗位,不经登记就放行各种闲杂人等进入。

  3.业主在自己家门口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如家具、垃圾等。

  4.公寓存在非法商业行为,像美容院、中介公司等。

  5.监控仪器毁损不修理。

  6.狗的问题,例如狗在人流高峰期坐电梯,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等。

  7.业主的小孩在公共场所骑脚踏车,踢足球等。李文认为这对过往路人和小孩本身都不安全。

  8.热水压力不够,水流忽大忽小,热力也不够,忽冷忽热。

  9.卫星电视信号不好,很多频道不能收看。

  10.业主或者业主雇用的保姆在公共场所穿睡衣。

  11.内衣外晒。

  已经打赢的官司

  李文语录

  还没开庭的官司

  告阳光卫视,因为其和李文签约的“李文说理”电视节目,由于某些原因至今没有开始,而李文却还受合约牵制;

  告卖屋给她的台湾刘太太事先未将房屋漏水问题告诉她。

  司机把存款当成罚款交 每月上千本驾照被停用 司机在银行柜台交罚款时要说

  李文所告物业的11项“罪状”中,有哪些是您也遭遇过的,或者您遭遇的还有哪些?请发短信至13581678008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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