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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与逃犯同名同住址被拘八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9:45 南方新闻网

  在深圳打工的黄某华近日突然遭遇了一件烦心事:因其与网上逃犯同名且住址相同,五一期间过梅林关时,他被关口武警当成逃犯当场拿下。随后他被深圳警方移送给佛山警方,被关押在看守所,并被剃了光头。前后被刑拘8天后他终被释放。佛山警方表示:他不是疑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8日下午,返回深圳的黄某华在其亲友陪同下来到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得到法
律支持。记者看到,他头发依然没有完全长出来,呈短发光头状,他看上去神情沮丧。说起自己的遭遇,他显得气愤而郁闷:“我这样被无缘无故刑拘8天,是不是应该申请国家赔偿要个说法呢?”

  打工仔过关被抓

  武警称,他身份证资料显示他是一名网上追逃疑犯

  据其介绍,5月4日下午,他与同村好友去梅林观光,在出示身份证徒步过梅林关时,他被武警扣留审查。武警称,他身份证资料显示,他是一名网上追逃疑犯,涉嫌敲诈勒索,希望他老实坦白交代,并反复问他是否于2000年到过顺德。他对此完全表示否定,表示自己多年来一直在外地打工。最后,武警将他的情况做了笔录后,将他移交给附近民治派出所。

  原来,黄某华家住河源龙川县某镇,网上追逃疑犯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黄某华完全相同,住址也是龙川县某镇,只是所在村不同。

  黄某华的姐姐表示:弟弟从来就没去过顺德,多年来一直在珠海从事装修工作。今年年初才来到深圳工作。4日弟弟被移交给派出所后,她找到办案民警表示,警方肯定抓错人了,希望核实清楚,尽快将弟弟释放。

  黄某华介绍说,当时警方并未采信他的解释,而是把他送到了宝安看守所,5月9日,其被佛山顺德警方带走。随后再次被关押在看守所刑事拘留。与此同时,一份《刑事拘留通知书》也寄到了他老家的父母手中。其母亲当场哭倒在地。

  刑拘8天后获释

  《释放证明书》上面注明“现因不追究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然而,在他被刑事拘留8天后,5月12日,看守所为他发放了《释放证明书》。上面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现因不追究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黄某华说,走出看守所,来到将他押回顺德的派出所时,他人地生疏,身无分文。当时他赤脚光头,感到非常委屈,忍不住泪如泉涌。派出所一位民警同情其遭遇,借他300元路费,资助他首先回到龙川老家。

  其姐姐介绍说,在佛山警方寄回老家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可以看到,警方通缉的疑犯和弟弟同名同姓同一个县城,但是不同村。因此,其认为是警方抓错了人,误将弟弟当成网上疑犯扣押。因此,他们姐弟几人前日返回深圳,希望寻求法律帮助,申请国家赔偿,挽回弟弟精神和经济上遭受的损失。

  再过关仍被扣押

  武警看到其《释放证明书》并查证半小时后才允许他通关

  18日下午,记者陪同黄某华再次徒步使用身份证过关。结果,武警在将其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后,当即神色凝重,随即数名官兵赶来包围现场,将黄押走带入值班室进行调查。其姐姐急忙将之前的《拘留通知书》与《释放证明书》交给执行任务的武警。

  武警经过约半小时紧张查证后,黄被放出值班室允许通关。记者注意到,他走出来后,眼里隐隐有委屈的眼泪。“我现在还在被‘网上通缉’,过关就要被抓,现在出门要随时带着《释放证明》。”黄某华无奈地说。

  深圳警方称无违规

  被抓者身份资料与疑犯相同,整个过程都依法办案

  对于黄某华的遭遇,记者前日下午来到最初办理此案的民治派出所。有关办案人员在核实情况后,对此解释说:黄某华过梅林关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和名字,和佛山警方网上追逃的一名疑犯一模一样。期间,佛山派出所将刑事拘留证传真给深圳。因此,关口武警和深圳警方配合佛山警方,才将其暂时羁押。随后办理移交手续,由佛山警方亲自来人将黄带走。整个过程中,深圳警方完全是依法办案,没有一点违规地方。同时,值班警察表示,既然《释放证明书》上面说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其实也不排除黄几年前可能真有犯罪事实可能,只是因为一些原因,已不再追究。另外,因为居民会经常变更身份证住址,所以警方主要根据身份证号码,而不是身份证上的住址来确定其是不是通缉犯。

  网上通缉依据

  佛山警方称是两疑犯提供同伙身份证资料,将删除该追逃资料

  昨日,记者与黄某华朋友的身份,电话咨询了佛山办理此案的派出所。据派出所刑警队的有关工作人员解释,2000年左右,警方抓获了两名敲诈勒索案的疑犯。嫌疑人随后供述并提供了其另外一名同伙的身份证资料。身份证的主人便是黄某华。据此,警方对其进行网上通缉。

  “我们之前并不认识黄某华。也是根据办案和侦查的需要,才进行网上通缉,”有关办案人员解释说,“还希望黄某华能理解警方。”

  据介绍,警方将黄某华带回佛山经过审查后,排除了他的作案可能,因此马上将他释放了。

  工作人员解释,目前,其已经在其工作层面上将黄某华网上追逃资料删除。但还需要大约一周左右时间,向公安厅、公安部层层上报,将黄的追逃资料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删除。“我们会跟踪这件事,在一周后应该可以彻底删除追逃资料。”

  观点交锋

  他应否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黄某华是否应该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深圳的律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见解。

  反对方:警方执法没有过错

  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的苏华律师表示,警方在释放证明上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将黄释放。而第65条规定为: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他表示,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在发现黄某华不是嫌疑人后,当即将其释放,整个执法过程应该没有过错。另外,《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黄某华事后被警方证明没有犯罪事实,但是,佛山警方是抓获嫌疑人供述的事实,认为黄是有“事实证明”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因此才对黄某华网上通缉。警方目的是尽快查明真相。因为是异地羁押,办案,所以查明真相用了8天。但警方在执法过程并未违法。因此黄某华可能无法得到国家赔偿。

  支持方:扣押不应超24小时

  而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的周德智律师则表示:此案非常明显,黄某华应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首先黄某华没有犯罪事实。另外,警方在扣押黄某华12小时至24小时内,就应及时核实黄某华的身份以及有无犯罪嫌疑等。不应该把他刑事拘留8天后,才发现抓错了人,将他释放。

  “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有很大影响。怎么可能仅凭着其他嫌疑人的提供的一张身份证就把人刑事拘留,”周律师表示,“要是这样就可以把人拘留,不是谁都有可能被拘留了?”

  但是,其表示,具体在此案中,其他被抓嫌疑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和口供等,能不能算做《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中规定的“事实证明”,这就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审理了。

  采写:本报记者 梁永建 实习生 欧阳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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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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