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卷款外逃 真情感化投案自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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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2:34 江南时报 | |||||||||
中国农业银行盐都支行大冈分理处综合柜柜员张亮(化名)认为在岗位上混得不如同龄人,竟打起储户的主意,在自己的钱柜里留张借条,将355836.16元钱卷走。在亲友、同事规劝下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盐都区法院于4月3日作出判决,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张亮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去年12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盐都支行大冈分理处综合柜柜员张亮悄悄地将上一天
在成都,张亮打开了手机,发现上面除了有若干“来电宝”外,还有几条短信。“请即回电,现在回来,可视为借款和请假,一切都可以挽回!”盐都支行行长朱某某连续发了几遍这样的信息。 “为了我和孩子,为了这个家,求你赶快回来自首吧。”他的妻子在信息中央求道。 张亮坐在异地他乡冰冷的床上,拨通了朱行长的电话。答应第二天就回去,并将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告诉了朱行长,晚上又将身上携带的现金全部打到朱行长提供的账户上。 2006年1月19日,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张亮起诉到盐都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亮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且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张亮携款外逃后在亲友的归劝下能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张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亮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级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维持了原判。 盐城市日月辉律师事务所王监忠律师认为,在经济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后是否能积极退出赃款赃物,是考虑对他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情节。本案中,张亮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取走自己经手的单位资金出走后,经劝退还了全部款项,基本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姜振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