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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车祸后流产获得八千元精神损失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08:5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董亚恒 程志远 已有身孕4个月的原告毋某,乘坐丈夫借来的轿车返回老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流产而受到精神伤害,遂起诉肇事车主及其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5月23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车主赔偿原告毋某经济损失285.3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赔偿轿车车主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5909元。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5年9月2日17时许,司机刘平驾驶豫QA1829号半挂大货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647公里时,因超载导致刹车失灵,先后追尾碰撞由申某(毋某丈夫)驾驶的另一原告陈某的豫AL9658号小轿车及其他两辆车。事发次日,毋某感到不适,到医院被诊断为先兆流产。9月20日,毋某自娩一男死胎。

  巩义市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刘平系被告熊银灯雇佣的司机,且事故是在雇佣活动中发生,其赔偿责任应由熊银灯承担。被告驻马店市

汽车运输总公司每月收取熊银灯一定的车辆管理费,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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