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拖欠物业费案终审改判不需缴滞纳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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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1:4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 因拖欠物业费,著名歌唱家朱明瑛被告上法院。败诉后朱明瑛提出上诉。5月26日,市二中院终审改判,朱明瑛向建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但不需要缴纳1200余元的滞纳金。 朱明瑛是清境明湖花园小区业主。市二中院认为,建国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朱明瑛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鉴于业主大会至今并未正式选聘建国物业作为小区正
昨天,朱明瑛的代理律师陈旭称,对于二中院的终审判决,朱明瑛并不满意,但她表示会遵守。 案情回放 2004年6月至去年10月,朱明瑛未交物业费共计2.2万余元。去年10月,建国物业起诉。 朱明瑛称拒交的原因是,建国物业进驻小区,未经法定的业主大会讨论及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没有进行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一审法院判决朱明瑛给付建国物业公司物业费2.2万余元和滞纳金1204元。朱明瑛不服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