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上海记者起诉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4:40 中国青年报

  本报上海6月1日电(记者周凯) “最后的结果并不重要,关键是要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今天,上海某报政法部记者马骋通过电话告诉记者,他起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简称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一案,已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也是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

  马骋告诉记者,自己为了对一新闻事件进行深入采访,于2006年4月18日向上海市规
划局传真了采访提纲,但该局不予答复。4月23日,他又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上海市规划局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请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再次遭到拒绝。

  马骋在他的行政诉讼状中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部门对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或者应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据该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政府信息。该规定还制定了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各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那么,对新闻记者的采访申请,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马骋在行政起诉状中,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规划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其提供由自己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马骋在写给中国记协有关领导的一封信中说,近几年,他在采访工作中,经常遭到一些政府部门的拒绝。一些部门采用违反法律和不合常规的方法限制新闻采访,使记者无法行使正当的采访权。个别政府部门,甚至将他的的书面采访申请当作信访处理。

  有一次,马骋按照上海某政府部门的规定,将采访书面申请寄送给该部门。没想到,几天后,却收到了有关部门寄来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称他的书面采访申请作为“信访件”已经受理,“根据《信访条例》,处理单位将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延期,将另行告知”。

  2004年5月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强调,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而《规定》实施后一个月,70岁的上海市民董铭就因申请查阅一处房屋原始产权资料被拒,进而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政府信息不公开”,也被称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但最终董铭败诉。

  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被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据悉,该《条例》将对政务信息公开做强制性要求,原则是以公开为前提,不公开为例外,改变过去“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保密原则。

  不过,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研究新闻法规的黄瑚教授对记者说,马骋以公民的身份起诉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是可行的,因为上海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他如果以新闻记者的身份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则无法可依。因为国内包括国外都没有明确针对记者的新闻采访权的规定,政府部门也没有法律义务一定要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公民,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有向媒体和记者公开信息的义务。”

  此前,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媒体不是公民的代议机关,记者不是公众的法定代理人。在获取政务信息的条件上,记者并不比一般公民拥有优先权,只不过职业特点要求其必须关注政务,但其采集政务信息的采访行为亦并非执行国家公务。因此,在采访被拒时,媒体无权以原告身份起诉,记者也只能以公民身份起诉。即使胜诉,法院也不会判令将政务信息提供给其所供职媒体。此时,记者起诉的意义势必大打折扣。

  实际上,马骋自己心里也没底。他告诉记者,自己在行政诉讼状中还是依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起诉讼请求的,主要还是要求信息公开,而并没有强调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不过,他还向中国记协寄去了自己的情况说明,告知自己“寻求新闻采访权司法救济的一次尝试”,而且也得到了中国记协有关人士的回复,表示记协会就此事进行专门研究。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