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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福兴:火车上捡空瓶事件中被拘留的是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0:24 红网

  59岁的滕自英在火车上收集了28个空矿泉水瓶子,被公安司法机关以“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拘留处罚5天,尽管最终只拘留了两天,在交了400元保证金和175元费用后放了出来,车站派出所和地方公安局以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都称并未违反其“内部规定”。但还是引起了网友们的热烈关注。(相关报道见红网)

  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宪法精神的事件!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

  在该事件中,公安司法机关明显违反程序规定,比如拘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其家属,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辩解等等,处罚依据的是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内部规定,即把在火车上捡空瓶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以致可以拘留5天。此案的公安司法机关只不过是按照一个集团公司的内部规定,限制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把一个仅收集28个空矿泉水瓶的乘客处罚拘留5天。这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再有,根据法律规定,集团公司是无权对治安处罚法这样的法律作出司法解释的。可是,这样的事居然做了,而且也在司法实践中被公安司法机关执行了,没有一个相关的部门能纠正这种错误。尽管铁路部门后来送去了4000元钱安慰并道歉,但各相关单位还在堂而皇之地说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定”!他们把国家的宪法又放在何处,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何等轻视?!他们拘留的不是滕自英,而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悲哀,是对神圣宪法的亵渎!

  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在火车站进站口查身份证的事件,这是把所有乘客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的做法,也是违反宪法的事情,并且有一位高校的法学博士已经为此进行了拒绝和抗争,但是,火车站还是照查不误,并且动不动就把旅客拉出来,不管人家是否急着赶时间。态度之差,真把旅客当成犯罪嫌疑人了,这种违反按法的行为至今没有人管,也没有人管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保障法。但是,因为宪法的非司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控告和提起诉讼,但是宪法权利被侵犯了却只能不了了之,甚至当事者还要振振有词:“她有困难,我们可以帮助她,但不能违反规定。”

  据说滕自英的亲属准备起诉有关部门,但其结果可能是没有法律依据。

  呜呼,宪法!

  (作者单位:湖南省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

稿源:红网 作者:陆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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