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两卖被判赔原业主地段升值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2:0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 因开发商擅自将房子转卖他人,已交了首付款的杨某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因该地段的总体房价每平方米又上涨了700元,杨某在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的同时,索赔涨价增值损失6万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判决杨某胜诉。 2004年8月,杨某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内部认购协议,购买位于通州新华大街附近的“东方同里”小区一套期房,并交纳了18万余元的首付款,双方约定去年10月
开发商只同意解除协议并返还房款,不肯支付房款利息及涨价补偿。法院认为,开发商签约收钱却不交房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应退还房款、给付利息并赔偿因此给杨某造成的损失。法院调查后认定,杨某预购房屋所处位置,是通州区的交通便利、商业繁华地区,房价现已上涨。开发商不交房,必然造成杨某需多支出房款,才能购买同等地段的房屋的现状。因而,法院支持了杨某涨价补偿的索赔,判决后开发商退还首付款本息,并赔偿房屋涨价费。宣判后,实地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