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外被杀案家长向学校索赔被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5:18 山西晚报 | |||||||||
本报6月8日讯 (记者郭卫艳) 去年4月13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后小河小学校外,发生了一起恶性凶杀案,该小学一名二年级学生小磊被人杀害。痛失爱子的郭某将学校和接送车的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小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8万余元。今天,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惨剧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小磊当时处于一种不被保护的状态。小磊只有
被告后小河小学认为,自己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只在校内。接送车的司机则认为,只有自己的接送车到达地点,自己与郭某的合同约定才能成立,在自己没有到达地点之前,自己对小磊没有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在学校放学后,接送车到来之前,在校外被害属于意外突发事件,两被告对此事件的发生无过错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了解,对于这一结果,原告表示不能理解。是否上诉,原告还在考虑中。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原告律师认为,如果法院这样判决,则意味着以后只要放学后,学校对学生就没有了监管义务,那么进一步说,如果这个时候孩子从学校走出来,或者去别的什么地方,学校将不负责任,这样对孩子的监管非常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