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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怀疑同事捣鬼将其刺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09:0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年轻女子李某因怀疑自己合同未续签是同事捣鬼,竟用水果刀将同事刺伤,自己跳楼身亡。死者父母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日前虹口法院一审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去年9月22日中午,年轻女子李某在被告知试用期满不续签合同的消
息后,怀疑是带教她的女同事刘某捣鬼,遂在办公室与刘某发生口角。争执中,李某持水果刀朝刘某连捅数刀。当小刀被一名正巧赶来的快递员夺下后,李某翻窗从7楼跳下,一命呜呼(详见9月23日本报报道)。事后,李某父母将用人单位告上虹口法院,索赔十余万元。

  [庭上观点]

    李某父母认为,单位存在三方面疏忽。首先,李某与刘某在平时工作上有矛盾,可单位没有处理好。其次,李某刺伤人后时处于恐慌状态,情绪极不稳定,出于法律意识,单位也应控制住这位“犯罪嫌疑人”。再次,李某个头大,翻爬窗户比较慢,单位未尽注意义务,未在此过程中阻止李某。因此,单位应承担责任。而单位负责人表示,事发时所有人都在关注倒地受伤的刘某,等注意到李某时,她已经跳下去了。

  [法官点评]

    承办法官王磊表示,法律规定,侵权主体要同时具备损害后果、主观上有过错(包括过失与故意)、有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后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才能判定是侵权。虽然李某跳楼死了,造成严重后果,但这与单位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一、李、刘的争吵属于私人恩怨;第二、即使单位没处理好两员工之间的关系,也不必然导致员工跳楼;第三、事发后,单位负责人关注被捅伤者是常理,而李某立即跳楼的行为实在是难以预料;第四、目前没证据证明单位放任李某爬窗,然后漠视其跳下。因此,单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造成悲剧的最主要原因其实是李某自己。□记者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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