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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用假钞换顾客真钞被捅死 疑犯被判防卫过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9:25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王克础)本报6月10日《顾客防卫过当赔偿“鬼手”三万》一文见报后,引起许多市民的关注,一些读者纷纷来电来信表达看法。不少市民认为,顾客张永全遭遇“鬼手”调换假币和殴打后,操刀捅死“鬼手”,为何属于防卫过当呢?这几天,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他们讲述了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案例回放:捅死“鬼手”防卫过当

  去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张永全与已怀孕的女友从深圳回云南结婚,途经南宁市北大客运中心转车买票后,两人到车站附近的“三代缘”快餐店用餐。结账时,店员陈某用假钱调换张永全的真钱被发现,陈某等人即对张实施殴打,张永全倒地拾起掉在地上的水果刀,朝陈某腹部连刺3刀,陈某倒地死亡。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永全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但该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陈某的不法行为引发了本案,有重大过错,应自负40%的民事责任。据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永全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3万多元损失。

  市民反响:对“防卫过当”各有说法

  本报见报后,引起许多读者的关注,并且各有说法。

  谢先生来电反映说,他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在北大客运中心,“鬼手”换假钱的情况屡屡发生,他几乎每天都目睹过往的旅客上当受骗,有的是吃饭的时候真币被换成了假币,有的是让陌生人代买票时被调包。此外,车站附近一些快餐店以耍“鬼手”为生,能蒙就蒙,被发现时就对旅客欺生玩横,这伙“鬼手”太嚣张了。顾客张永全遭遇“鬼手”殴打,操刀进行反击,捅死了“鬼手”,不应算是防卫过当。因为,在危急的情况下,有谁还会考虑到防卫过当呢?

  市民陈先生也说,“鬼手”陈某换了假钱还要打人,作为受害的顾客就该如此对付“鬼手”陈某是正当防卫,否则歪风邪气怎么能压下去?曾经在“三代缘”快餐店遭遇“鬼手”调换假币的卢先生说,张永全被判得太重了,这样会助长了“鬼手”的气焰。

  家住南宁市江南区的高先生来信说,“鬼手”换假钱并非偶然,而是时有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他们之所以如此猖狂,是有预谋有组织的。顾客张永全遭到殴打后,才拾起水果刀防卫?在混乱之中又叫他如何防卫不过当,难道叫他束手被劫、被打?他认为,张永全敢于与不法侵害作斗争,应该值得表扬,授他一个荣誉市民也不为过,不应该领刑。

  对于上述的说法,也有市民认为,“鬼手”虽然可恨,但作为公民,无权剥夺他们的生命。当“鬼手”有违法的行为时,作为受害人的张永全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护自己。在此案中,张永全的行为,确实有“为民除害”之意,但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他存在防卫过当,应该是于法有据的。

  法律人士:自我防卫要有度

  广西政法学院副教授李泽平说,《刑法》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学界有人称之为特殊防卫,也有人称之为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特别防卫或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等。

  例如:有一天,李女士在家里被邻居张某先用语言调戏,继而被对方撕扯其衣裤欲行强奸……其夫刘某见状从内室冲出大喝“住手”,但张某仍不停手,继续实施强奸,刘操起木棍猛击张某的头部两下,张某当即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无过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李泽平说,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者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比如,少年小刚长期被同村壮汉黄某欺侮,一日黄某从小刚家门前经过,小刚想到平时受的气,即从家里拿来柴刀砍向黄某,黄顺手操起一把锄头打落了小刚的柴刀,后又一锄打向小刚的头部,小刚后脑被打破当场死亡。本案中小刚用柴刀砍人是在行凶,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但黄某将对方的柴刀打落后,仍继续将对方打死,是防卫过当,就应负刑事责任。

  一法律界人士说,本案中,法院判案时,也肯定了顾客张永全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该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致人死亡,所以被判刑,但量刑较轻。也就是说,如果当时张永全拾刀防卫后,“鬼手”陈某仍继续打他,那么再进一步防卫,可能就是另一种结果,就不是防卫过当了。

  相关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情况。而该条第三款是:考虑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侵害的强度极大,对人身安全的危害极其严重,而且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使被害者的人身安全处于非常危险的紧迫状态,从而产生极大的危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必须采取可能导致侵害者伤亡的暴烈手段,才有可能制止其不法侵害。也就是说,对于相对比较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暴烈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是迫不得已的,因而是合理的、适当的。否则就是不合理、不适当的。

  防卫过当,指的是实施防卫者在防卫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即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结果,而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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