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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美女硕士杀夫碎尸续:丈夫欲离婚引发命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8:55 东方网-劳动报

  案件回放

  警方查明,陈丹蕾系硕士学历,案发前在美国求学。

  2004年12月25日凌晨(美国当地时间),陈丹蕾因与丈夫何某感情破裂,在美国印第安纳州普度大学宿舍内,持刀将何某刺伤,随即被普度大学警察局逮捕,后由何某为她聘请律
师并将她保释出狱。为此,美国当地法院扣押了陈丹蕾的护照,并签发禁止令,禁止陈丹蕾接触何某,听候法院开庭审判。

  2005年5月,美国当地法院撤销了禁止令,何某和陈丹蕾又搬到一起居住。直至案发前,陈丹蕾从律师处获悉,她刺伤何某一案将于2005年8月26日开庭审判,她有可能会被判处缓刑,并驱逐出境,终生不能进入美国。此后,何某又向陈丹蕾提出离婚。陈丹蕾遂萌生杀念。为此,陈丹蕾在互联网上查到了购买枪支的广告,化名Jack Washington以300美元购得左轮手枪一把及子弹。2005年8月20日凌晨(美国当地时间),陈丹蕾在美国住所内,用手枪对准侧卧在床上的何某脑后部开了一枪,致何某死亡。随后,陈丹蕾通过互联网查到制作假护照信息后,驾车来到芝加哥,以300美元的价格雇人将何某中国护照上的照片取下,并换成她本人的照片。

  2005年8月25日(美国当地时间),陈丹蕾使用假护照,搭乘航班潜逃回中国,入境时被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扣,由此案发。目前本案已由市检一分院提起公诉。□记者徐进

  留美硕士杀夫案引发法律话题

  本报讯 (记者徐进 吴蓉) 留美女硕士陈丹蕾因感情问题枪杀了丈夫何某,在从美国潜逃回中国后,陈丹蕾因使用假护照被上海浦东边检查获。本案日前由市检一分院提起公诉。由于本案牵涉到诸如境外犯罪境内如何判决等诸多法律热点问题,读者议论纷纷。本报记者日前就读者最为关心的4个问题,采访了本市知名刑事律师———申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嵘律师和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林东品律师。

  问题一:陈丹蕾涉嫌在美国作案,却在中国落网。在审理此案时,适用的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是美国的相关法律(美国有些州是没有死刑的)?

  林东品律师: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根据这一法条,中国公民,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违法犯罪,我国的司法机关都可以凭借《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根据惯例,我国司法机关在具体审理案件和定罪量刑时,会对犯罪地法律(即美国法律)进行参照。

  问题二:如果陈丹蕾是在美国被美国警方抓获,那法律适用是怎么样的?

  林东品律师:毫无疑问,将使用美国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这一法条,陈丹蕾犯罪后,即使她在美国已经接受了审判,日后只要她回国,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是可以依照我国的法律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题二:陈丹蕾涉嫌在美国作案,美国是否可以向我国提出引渡?

  王嵘律师:中国和美国之间没有签订有关的引渡协议,所以,美国方面不能向中国提出引渡陈丹蕾。但在具体操作中,中美两国政府可以就陈丹蕾的移交问题进行沟通,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所以,在理论上,美国方面可以要求中国移交陈丹蕾,在美国境内对其进行审判。但就本案来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是中国人,只是犯罪地在美国,考虑到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在陈丹蕾案事实部分清楚无误的情况下,美国政府要求遣返陈丹蕾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问题三:假设死者的亲属在上海向中国报案,而陈丹蕾是被美国抓获的,那么是否可以申请将她引渡回国?

  王嵘律师:由于没有签订引渡协议,所以,中国方面只能通过申请移交犯罪嫌疑人的手续,来达到最终遣返的目的。但从节省审判成本、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角度出发,中国的司法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向美国提出移交申请。

  但根据惯例,中国司法部门将会与美国方面就此事进行沟通,将我方掌握的一些证据材料提供给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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