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诈骗汽车贷款千余万元 两名被告一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0:11 云网

  仅仅在半年多的时间内,两被告人就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为由,采取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购车发票、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等手段,分别向银行贷出62笔资金,将人民币1419.8万元占为己有。6月19日,云南省昆明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继荣、冯晓辉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

  2004年2月至11月间,昆明尊泰祥瀚商贸有限公司职员杨继荣经与昆明湘华宇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辉商量后,由杨继荣授意、指使尊泰祥瀚公司其他职员,以其他职员个人名义和通过刊登代办汽车消费贷款广告等方式骗得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个人资料,冒用委托人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低买高开的手段,填写了多份虚假的贷款资料。冯晓辉则私刻了多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向杨继荣提供部分虚增价格的购车发票、首付证明、购车协议、推荐函等各种证明文件,向银行进行了多笔贷款。贷款到帐后,除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按揭外,杨、冯二人将大部分贷款资金用于购买汽车、开办茶室、归还个人债务和购买个人住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继荣、冯晓辉先后向银行贷出62笔资金,共计人民币1419.8万元,并通过个人或其他公司账户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至案发时为止,被告人杨继荣均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不具有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昆明中院认为,两被告人采用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非法获取62笔1419.8万元

汽车消费贷款后,通过个人或其他公司帐户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并实施了实际控制占有贷款的行为。虽有部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本息、支付车款、车辆落户费,但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影响公诉机关据大量证据所提出的指控。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作用,昆明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王翁阳赵丽琳屈明光)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