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存包被冒领 状告超市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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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8:09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王克础) 贾女士在南宁市王府井百货超市存包,被人冒领,法院一审判决商家一分钱都不用赔(本报曾作过报道)。6月21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全国闻名的“打假大王”王海与南宁金卡律师事务所戴红斌律师共同为贾女士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此案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案。南宁市王府井百货
贾女士称其包里共有3.9万元的钱物,由谁说了算呢?贾女士认为,商家既然承认是保管合同,那为什么不加任何查实,就给不法分子“领”走顾客的存包呢?另外,商家为了降成本强行存包,但又没有对顾客存包里的财物作登记,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错误。 贾女士认为,在双方都没能拿出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测谎仪来证实,到底是谁说谎。当天,法院也考虑到这个方案,但要经过合议庭讨论后再决定是否作测谎鉴定。 贾女士的代理人王海称,超市强制存包行为,侵犯了顾客的人格尊严,顾客完全可以起诉超市,要求赔偿顾客的精神损失。王海说,南宁的有些大型超市都已经取消了“强制性要求顾客存包”的规定。戴红斌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作出“贾女士的财产损失是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犯罪分子除了应受到刑事制裁外,还应当承担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有为商家开脱之嫌。此案确实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引起的,但并非单纯的刑事案件。商家并不能因为犯罪分子的责任,而推卸自身应负的责任。 商家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按《合同法》规定:对于无偿保管造成的损失,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商家在每组免费自助存包柜的使用说明上,均贴有“特别提醒:贵重物品及现金不予存放”等明显的警示标志。贾女士无视警示标志而寄存贵重物品及现金,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