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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揭发出惊天大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1:1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揭出惊天大案

  12月3日,李志仲终于把烂在肚里准备带到死的“秘密”说了出来。他告诉管教栗清海,同案犯张雷曾于2003年10月初,在邯郸市滏阳新村一门市跟他说起过一辆桑塔纳轿车销赃的事,里面可能涉及到一起杀人案:张雷在安阳有个叫阿根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说偷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让他帮忙卖掉。几天后,阿根独自驾驶桑塔纳轿车从安阳来到邯郸。阿根交给
他轿车离去后,张雷发现车内后座上有血迹,就把车开到南环路立交桥下扔掉了。据张雷说,《安阳日报》上刊登了那辆车的事,很像朋友阿根让他卖的那辆车,这辆桑塔纳轿车上有4条人命呢!

  民警突审羁押在另一监号的张雷,并通过市局指挥中心进行上网比对。

  张雷交代,安阳那个叫“阿根”的朋友,真名陈重根,30岁左右,浙江宁波人,在安阳火车站附近开模具厂,去年他送来的那辆车是他杀人后抢劫来的,现在这个人很可能在邯郸市租房居住。

  而民警上网比对,也发现张雷交代的陈重根抢劫杀人案和他丢弃的沾有血迹的桑塔纳轿车,与安阳市公安局和河南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8·28”、“9·29”安阳系列杀人案相符:2003年8月28日夜22时,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称,铁西商贸城内发现一辆带血迹的昌河面包车,经查该车车主34岁的李某于8月24日夜驾驶该车外出至今未归。2003年9月10日,在殷墟安阳河段发现李某和29岁的女子王某两具尸体,经尸检二人系他杀。2003年10月2日上午11时许,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警大队又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安阳河漳涧河段堤南岸市热电厂排污口处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经现场勘查和初步侦查,两具尸体身上均有多处刀伤,男的是安阳市某局机关副处长、46岁的王某,女的是某茶楼服务员、18岁的陈某,他们均系被人杀死后抛入河中,王某驾驶本单位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下落不明。警方根据现场勘查,认定两起特大抢劫杀人案系同一人所为,遂进行并案侦查。两起案件曾在安阳市引起极大的震惊,公安部也将两案定为挂牌督办的大案。

  据此,李建洲副所长立即与安阳市公安局取得联系。并从中得知,一年前,安阳市公安局就成立了“8·28”、“9·29”杀人案专案组,当时虽然安阳警方投入了大批的警力,进行了艰苦细致的摸排调查,并数次到公安部、河南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厅聘请专家模拟画像,但案件一直未破。

  李建洲副所长提供的重要线索,引起安阳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当天夜里,安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派员赶到了邯郸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并在邯郸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对陈重根可能藏匿的地点进行了搜捕,然而,狡猾的陈重根不见了踪影。

  一个多月过去了,转眼农历的新年就要来临,仍没有案件侦破的任何消息。李志仲知道,如果不能侦破案件,他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就渺茫了,根据他的估算,二审判决不日就会下达,而随着行刑令的下达,他将被执行死刑。此时,李志仲真切地感受到:时间的分分秒秒弥足珍贵。

  减刑程序紧急启动

  就在李志仲近乎绝望的时候,2005年1月31日上午,安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魏保富副支队长一行3人来到了邯郸市第二看守所,特送来一面绣着“业精技湛挖线索,邯安携手擒凶顽”的锦旗和一万元奖金,陈重根被警方抓获归案,“8·28”、“9·29”系列杀人案侦破了。

  第二看守所立即向法院给李志仲申报检举揭发立功的材料,争取使他二审死刑得以改判。李志仲喜急而泣,绝望中忽然间有了重生的希望……

  2005年1月31日,李志仲在看守所看到了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在押人员检举立功的通告》,更有了信心,他带头参加劳动,写忏悔书……

  为兑现检举立功政策,看守所迅速向邯郸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进行了汇报,并会同复兴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联名向河北省高院递交了《请求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李志仲依法减轻处罚的建议书》。

  赵所长安排李建洲副所长专门负责此事,派人派车,保障经费,全力争取。在二审期间一年的时间里,李建洲副所长、民警张志强和监所检察科袁英斌书记先后于2005年1月至5月16日三上石家庄,到河北省高院呈交建议书和相关材料,并请二审办案负责人向省高院审委会专题汇报,派员来邯实地调查核实,他们还无数次打电话询问二审进展情况。

  得知看守所为自己不停奔波,李志仲非常感动,他说:“不管二审是何种结果,我都会接受,如果等待我的是维持原判的死刑判决,那么,在行刑令下达前这段日子里,我也要好好改造。”

  2005年10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派人来到邯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过几天的查看卷宗、实地走访、调查访问,调查报告反馈到了省高院。

  2005年11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二审开庭,合议庭认为,李志仲虽系累犯,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原判决量刑不当,应予改判,遂以(2005)冀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做出了改判的终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庭上,当李志仲听到自己改判的终审判决时,他热泪长流……(文中李志仲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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