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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家朱明瑛状告业委会违规聘用物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1:54 华夏时报

  要求认定业委会和物业间的合同无效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本报记者陈宇航 通讯员石岩报道 著名歌唱家朱明瑛状告自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两审均败诉后,她与其他的4名业主再次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朱明瑛要求认定业委会和物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昨天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已经
受理了此案。

  朱明瑛等5名业主起诉称,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及《补充说明》,约定业主委员会委托建国物业公司对清境明湖花园小区进行临时托管,建国物业公司按照业主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财务收费标准进行相关费用的收取,2004年3月1日前物业管理费按12元/平米收取,2004年3月1日之后按8元/平米收取。据此,建国物业公司在没有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即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依据该协议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朱明瑛等业主说,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建国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未在小区内召开过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议题的业主大会,因此业主委员会是在未经2/3以上业主通过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与建国物业公司签署了带有“物业服务合同性质”的《临时托管协议》及《补充说明》。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说当时情况特殊,签订了临时性合同,或是因情况特殊进行了所谓的“事实服务”。那么,在经过了两年的时间里,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而时至今日,二被告也未签订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

  ■事件回放

  物业费官司朱明瑛终审败诉

  因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合法程序同意,而拒交一年多物业费,著名歌唱家朱明瑛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后,朱明瑛提出了上诉。今年6月初,二中院终审判决朱明瑛向建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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