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绑架勒索17岁少年一审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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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5:01 海峡都市报 | |||||||||
林小明 本报讯 未成年人参与团伙绑架勒索,最终被判刑。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出生于1989年的南安人郑某,近日在该院一审以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在“小江”等人的召集下,郑某伙同“小江”、“阿伟”等20多名男子,持刀、棍等工具,分乘4部汽车到晋江市东石镇某酒店前广场,强行将陈某(女)劫持上车,带到安海镇一家川菜馆,后打电话向陈某的男友邱某索要8000元赎人。 当晚7时许,郑伙同汪某、蓝某、姚某(均另案处理)等20多名男子,在“小江”、“阿伟”带领下,持刀、棍分乘4部汽车,至安海镇某公司前圆盘处,向邱某收取8000元赎金后,才放走陈某。郑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住,次日被刑拘。 据郑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在拿赎金前,“小江”曾告诉他,一个朋友之前在东石镇被一女子以“按摩”为名,“吃”了400元钱,“抓陈某的目的是要报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郑某在明知他人具有勒索财物目的的前提下,仍然参与劫持人质、勒索钱财,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