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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入室抢劫杀死保姆 雇主被判先行赔付1.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8:5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陈轶珺 通讯员侯荣康) 歹徒诱骗保姆开门入室抢劫,最后保姆丧生在歹徒的榔头之下,深知凶手没有赔偿能力的保姆家属将东家告上法院。倍受关注的“保姆遇害案”有了最新进展,徐汇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东家程先生应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1.6万余元。另获悉,犯罪人郑某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保姆遭遇不测

  去年5月5日,家住龙华路的程先生、庄女士夫妇与来自湖北的王金兰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请王照顾脑瘫的儿子程斌(化名)。5月24日,郑某因其母亲与程家认识,诱骗王金兰打开房门。郑入室翻动财物时,王上前阻止,被郑用羊角榔头猛击头部数下。随后,郑将王与程斌捆绑后拖入厨房,并打开煤气开关后逃离。王被击打后死亡,程斌经医院抢救获救。

  郑某随后被警方擒获,并被处以死刑。

  东家赔偿损失

  被害人的家属深知郑某无力作出经济上的补偿,遂将雇佣保姆的东家告上法庭,要求由东家承担相关损失。

  程先生夫妇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已经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加害王阿姨的郑某构成的是刑事犯罪,死者家属理应向郑某追加经济赔偿;最重要的是,他们与王阿姨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法律上规定,劳务合同中雇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做出上述判决。

  提醒 保姆安全雇主有责

  “家政服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的一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没有过错,在被雇佣人发生意外时仍应承担责任。”本案审判长高霄雷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本案给雇主们一个深刻的启示:第一,在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雇主应当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二,为了维护自己与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给保姆买上一份保险,无疑能够在

维权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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