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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家庭琐事争吵 丈夫一怒用砖头砸死妻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2:17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卢荻 通讯员朱琳) 横县平朗乡上颜村农民颜世松和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因妻子哭泣,颜世松竟用砖头猛砸妻子的头部,后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庭审中,颜世松提出,因为妻子要出去打工,其一气之下才打妻子的。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颜世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11月21日19时许,横县平朗乡上颜村农民颜世松在上颜村颜某家厨房后面的路边,与妻子颜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觉得委屈的颜某某哭泣起来。颜世松认为当天其大哥正在做一些风俗迷信事宜,妻子的出声哭泣影响不好,为此更加气愤,他即转身从颜某厨房旁边的围墙上拿了一块青砖,正面朝颜某某的头部连续猛砸,导致颜某某倒地后,他离开现场。颜某某经群众送去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当日,颜世松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抓获。

  2006年3月16日,南宁市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颜世松犯故意伤害罪。在庭审中,颜世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将妻子打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平常的生活矛盾造成的———妻子出去打工,对小孩等家事不管不问,其是一气之下才打妻子的;打妻子后,其叫其大姐送妻子去医院,故要求从宽处理。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颜世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外出打工并无过错;被告人用砖头打击受害者的头部,主观上伤害的故意明显,客观上造成了受害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打倒被害人后叫其姐送被害人去医院,没有证据证实,故其提出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颜世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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