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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硫酸泼向假想情敌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02:58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通讯员秦猛 李乔) 7月14日上午,河池市中级法院依法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朱国清因为用浓硫酸毁人容貌,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朱国清(男,1967年生,广东省兴宁市龙天镇人,个体医生,被捕前住河池市建材厂)与韦某结婚后,因为夫妻关系不和,其妻韦某在被朱国清怀疑与一男子陈某有染后,于2005
年5月初搬出另住。韦某离家后,朱国清对陈某更加恨之入骨。2005年5月13日,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的朱国清购买了一瓶浓硫酸藏在家中,意欲伺机报复,对陈某毁容。

  2005年5月20日晚,朱国清喝醉酒后连续3次拨打陈某手机,质问其为何总是打其妻韦某的电话,介入其夫妻家庭生活,陈某都拒绝接听,令朱国清非常恼火。当晚10时许,朱国清携带早已准备好的浓硫酸来到陈某的诊所,一进诊所大厅,朱国清就问陈某:“你是否陈某?”当确认对方是陈某后,朱国清拿出浓硫酸,迎面泼向陈某,之后匆忙逃离现场。由于事发突然躲闪不及,陈某头、颈、上臂,及双小腿等多处被浓硫酸烧伤,其中5处达重伤标准,残疾程度被界定为5级残疾。陈某住院期间,共花去治疗等费用6万余元。

  案件起诉到法院,陈某及其父亲和女儿也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国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7万余元。

  河池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国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只应支持合理部分,按标准赔偿。因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朱国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等经济损失201666.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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