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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手机拒捕 持刀杀害民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09:1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储皖中 抢劫后又拒捕并杀害民警的和志强,近日被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最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牺牲警察杨丽胜家属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官晋东担任了该案的审判长。法庭审理查明,现年 19岁的被告人和志强,于2006年 5月 5日 21时许,进入位于丽江繁华市区的永达通信二分店内,以购买手机为名,趁营业员疏忽之机,从上衣包内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刺伤营业员刘某的左脸颊,抢劫两部波导手机逃走。两名营业员及时追赶并大声呼救。

  此时,正在休假散步、着便衣的

丽江市古城公安分局西安街派出所民警杨丽胜及妻子闻讯后立即追赶。杨丽胜追至一仓库院内楼梯处时发现了被告人和志强。杨丽胜首先亮明警察身份后对其实施抓捕,和志强持刀抗拒并用匕首刺中杨丽胜左上腹部,杨丽胜被刺伤后仍紧紧抓住被告人和志强右肩衣服不放,直到前来协助抓捕的孙某、何某二人赶到。被告人和志强手持匕首继续行凶,用匕首刺伤孙某左腿,孙、何二人将和志强制服并夺下所持匕首。被告人和志强挣脱二人控制后再次逃脱,后被赶到的群众制服。

  杨丽胜因锐器刺穿肝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被刺伤左腿,经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和志强被抓后,从其携带的黑色背包内缴获藏刀、炸药。被告人和志强抢劫的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和志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同时,其携带爆炸物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和志强实施抢劫犯罪后,公然拒捕,并杀死一人,杀伤一人,情节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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