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手术一月后咳出螺钉欲索赔14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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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10:14 东方网-劳动报 | |||||||||
傅先生因外伤致脊髓损伤,入住本市一家三甲医院施行“颈前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傅先生持续出现高烧、呼吸急促等症状。一个月后,傅先生居然咳出了一枚螺钉,于是引出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螺钉来自何处?经过检查,原来是先前手术时用来固定钢板的两枚螺钉脱落了,一枚被咳出,另一枚则掉入胃内,由此使钢板松动向前,压迫食管和气管,造成食管瘘。之后,
为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傅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共计14809元。一审判决后,傅先生的代理人、上海海达律师事务所的唐建立律师替他提起了上诉。唐建立律师认为,手术后病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着胡言乱语的现象,但是在一审中对于傅先生精神状态的鉴定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也未对患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二审中,法院根据傅先生的请求,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傅先生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诉讼能力进行评定。鉴定结论为患者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没有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鉴于一审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程序上存在问题,二审法院撤消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中,法院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则该过错与患者目前瘫痪、器质性精神障碍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患者的伤残等级和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等方面进行鉴定。同时,法院还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的精神伤残、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评定。 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医院为患者进行颈前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后,螺钉松动,钢板向前倾斜移位,致食管瘘,存在过错。食管瘘进行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可酌情给予6个月休息,护理3个月,营养3个月。患者目前尚存的神经症状系自身颈髓损伤所致,与术后螺钉松动、脱落及钢板移位之间无因果关系。鉴定中心的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三级伤残,给予营养期6个月,休息期、护理期至评残之日止,今后存在护理依赖。 根据新的鉴定结论,唐律师为傅先生重新计算了赔偿标准,将要求的赔偿金额由原先40万余元提高到141万余元,随后准备新一轮的诉讼。□记者吴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