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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自杀老母告学校越权火化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2:52 重庆晚报

  副教授跳楼自杀,校方在亲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将尸体火化,死者老母便认为校方越权火化尸体,侵犯了遗体处置权和告别权(本报曾报道)。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校方做法欠妥,但没有达到精神赔偿标准,为此判决校方不予赔偿。

  单身副教授患癌后自杀

  承办法官谭学兰称,1932年出生的朱子鸿是南岸区某高校副教授,1992年退休,一直未娶妻生子,2003年7月14日被查出患有直肠癌。次日,他将自己的存折交给学校退管处保管。退管处有关领导还宽慰、安抚他去住院治疗。

  同年7月16日9时30分,朱子鸿跳楼坠落死亡。由于正值炎热夏季,遗体不宜久存,学校在事发后的第二天举行了遗体告别仪式,并将尸体火化。

  九旬老母状告学校侵权

  校方称,朱在学校工作、生活几十年,从未向学校提及家里的事,也从未回过老家,朱的亲属也未到学校探望过他。尸体火化后,他们才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朱子鸿的一份履历表中,找到了朱家属的联系地址。校方试图写信通知他远在云南的家属。同年8月1日,朱的两个兄弟赶到学校,双方完善了遗产交接。

  但在今年4月底,朱子鸿的90岁老母向南岸区法院起诉。朱母诉称,校方越权进行死亡鉴定、越权火化,剥夺了她一家大小与朱的遗体作最后诀别的告别权、遗体处置权,这给她精神带来极大伤害。她还认为,朱自杀之前,已向校方作出了厌世的表示,并交代“死后把存款拿去捐给贫困学生”,但校方未采取有效防范。她为此要求学校赔偿4万元精神抚慰金,同时要求赔偿1.3万元死亡补偿费。

  校方认为,朱子鸿母亲的精神痛苦是因朱死亡,而不是未能与遗体告别。被告侵犯遗体告别权带来的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没有监护、管理义务,为此不应担责。

  学校做法欠妥但不判赔

  谭学兰昨日称,校方在朱子鸿死后身边无亲人的情况下,出于对职工的关心,处置了遗体,主观上并无恶意,更没有非法利用遗体的行为。遗体火化后,校方将朱死亡和火化事实告知亲属,并进行了遗物交接,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但校方在没有通知亲属的情况下将遗体火化,违背了我国的传统丧葬习俗,这种做法欠妥。

  谭还称,朱子鸿母亲精神上的重大痛苦是儿子死亡的客观事实造成的,并非校方侵犯遗体告别权造成。精神赔偿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临终告别并非精神损害的主要原因。校方的侵权未造成严重后果,达不到精神赔偿标准。为此判决驳回赔偿的请求。

  朱子鸿母亲年老,一直奔波滇渝两地的是朱子鸿弟弟朱子涵。昨日下午,朱子涵称,校方有能力、有条件及时通知他们,而没及时通知就越权操办,导致他家健在的23个直系亲属无法和死去的亲人告别。现在,他们一家人正在商量准备上诉。(记者罗彬 实习生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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