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校园内飙车遇车祸死亡 家属向学校索赔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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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09:30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轶珺) 陆某擅自进入本市西北片某大学校园飙车,结果造成车毁人亡。儿子身亡后,其父母认为是校方未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才导致了这场悲剧,于是将学校告上了法院。日前宝山法院判决,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校内飙车惹大祸
2005年5月17日下午,陆某驾驶一辆本田摩托车载着黄某,在其家附近的某校园内飙车,至一侧弯道处时,因车辆失控碰擦街沿石,导致车辆左侧倒地,擦到路边树木后又撞击路灯杆,造成两人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 事后公安交通部门认定,陆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在限定车速的校区内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但与事故间无因果关系,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一周后,陆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认为校方未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允许自己儿子和黄某进入校园,且未在事故发生路段设置危险警示和减速、限速标志及设施,故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20%,计7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学校不承担责任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无证驾驶无牌无照的摩托车超速行驶,致其自身死亡,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当时允许肇事摩托车进入其校区,也与该起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目的是加强对校园的管理,车辆进入校区,应当谨慎驾驶并减速慢行,这是为一般社会公众所知的常识。事故发生的弯道处虽无相关警示标志,但该道路本身并不存在缺陷或隐患,驾驶者只要谨慎驾驶、减速慢行,是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