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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高速路上被撞死 法院判司机无责但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07:13 重庆商报

  行人在横穿高速路上时,被高速驶来的四辆车相继撞上致死。这是前年7月12日发生在渝黔高速路一品段的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后,死者家属向车方索赔7万多元。事隔2年,巴南区法院昨日作出判决,行人方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为尊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四车方承担10%的死亡赔偿金。

  四车连环撞死一行人

  记者从巴南区法院了解到,前年7月12日零时10分,年仅20岁的朱某在主城区搭乘一辆货车回一品镇,在渝黔高速路一品段出口附近他下了车,随后穿越高速路,准备回家。这时,黄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B99482的货车,在渝黔高速路上行驶,到一品段时,突然看到一个行人在路上出现,因来不及刹车避让,车头当即将朱撞飞,朱被撞倒俯卧在行车道上,很快,渝B08054、渝B28354和渝A91979三辆小车先后从朱的身上擦挂辗压过去。法医随后赶来,当场确认朱已经死亡。

  行人对事故应负全责

  

车祸发生后,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三大队迅速赶到现场处理,并对车祸责任进行认定,行人朱某应负全部责任。昨天负责处理这起车祸的袁大队长告诉记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如发生事故,车辆不负事故责任,仅负10%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无责赔偿”

  虽然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部门认定行人要负全责,朱某的亲属还是在去年4月向巴南区法院提出诉讼,向四车方索赔死亡赔偿金50700元,还有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多元。

  经过长达1年多的诉讼官司,巴南区法院在昨日作出判决,确认朱某亲属提出的合法索赔金额为5.8万多元。行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行进入高速公路,应负

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法院认定车方仍要承担10%的赔偿费5800多元,对死者方提出的丧葬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等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车方的反应是“合情不合理”,他们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死者方则不同意,其代理律师表示,死者亲属已明确表示,将上诉。

  专家说法 “无责赔偿”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昨天,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被车子撞了后,车方还要向行人赔偿钱,看似不太合理,但是

交通法规作出无过错赔偿的规定,就是为了体现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他认为,相比于钢铁打造的车辆,行人在路上“行驶”的毕竟是血肉之躯,如果他们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不论责任在不在自身,他们付出的代价是可想而知的。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人性化判决。

  代理车方诉讼的刘律师也认为,法院的判决对于车方来讲虽然不太合理,无责任还要拿钱,但为尊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车方按法院判定赔偿死者方,他们都能接受。(记者王先敏 实习生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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