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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女孩法庭上称随亲母生活会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2:27 新闻晚报

  晚报讯 随继母小黄妈妈共同生活五年的丽丽,视继母为亲娘。当知道自己的生母邹女士要将自己领回的消息后,她说:“随亲娘生活我会自杀”。近日,闵行法院在尊重丽丽本人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了丽丽继续随小黄妈妈共同生活的判决。

  邹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1996年生下女儿丽丽。由于感情不合,双方调解离婚,丽丽随张先生生活。此时,黄女士走进了丽丽的生活。父亲和黄女士结婚后,丽丽也有了继母,
并亲昵地叫黄女士为小黄妈妈。

  今年年初,丽丽父亲因病过世,随后,生母要将她领回。

  邹女士诉称,张先生病逝后,女儿多次诉苦,说后妈经常吓唬、谩骂她,甚至殴打她。现在女儿不想上学、也不敢回家。

  黄女士提出了反驳:五年来,邹女士没有探望过丽丽,甚至连抚育费也不予支付。五年来自己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丽丽已经形成了长期、全面的抚养关系。丈夫去世后,母女俩更是相依为命,彼此依靠,感情上都相互依赖不愿分离。

  从丽丽的利益和感情需求出发,请求法庭驳回邹女士诉讼请求,以维持自己目前与丽丽的抚养关系。

  在案件审理中,丽丽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要求书,表达了继续与黄女士共同生活的愿望。她甚至说,让她随亲娘生活,她肯定会自杀。法庭专门与丽丽谈话,丽丽仍表达了同样的意见,“经过我的再三考虑,邹女士不配当我的监护人,应该由小黄妈妈拥有抚养权和监护权。法官,让我跟小黄妈妈,我死也要跟她在一起。”

  法院认为,邹女士虽为丽丽生母,但与张先生

离婚后,未完全尽到母亲的义务,致母女失去感情。现今丽丽现已年满十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她强烈要求继续随黄女士共同生活,并表达了对邹女士的反感,这种强烈的情绪并不多见。法院自当尊重其本人意愿,而邹女士似应予以反思。

  经比较两位母亲的经济情况、居住情况,考虑到长期以来黄女士为丽丽营造的稳定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认为随黄女士生活也有利于丽丽的健康成长。据此作出了驳回原告邹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通讯员杨克元 殷超 记者李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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