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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被女生指控强奸 入狱17年获无罪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2:01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记者唐海波) 2006年8月18日,当灌阳县人文崇军拿到广西区高级法院的无罪终审判决时,心头终于感觉像搬开一块石头般轻松。“十几年了,自己背着黑锅抬不起头来。这以后就不怕了,能挺直腰做人了。”

  1989年4月,时在灌阳县某初中任教的文崇军,被班上一女学生指控“强奸”而锒铛入狱。一晃17年,牢坐了,工作丢了,两个儿子也因为缺乏照看走失,至今毫无音讯。17年来
,文崇军一直没有放弃申诉的机会,而今,已经55岁的文崇军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

  缘起 女学生称被老师强奸

  1986年,文崇军从灌阳县委宣传部调到灌阳县新街乡邓家初中任教。当时,文崇军35岁。

  正当文崇军在工作上踌躇满志时,一件让他怎么也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1989年4月8日,文崇军的学生陆某某与其母亲到新街派出所报案称,由于学校停电,她借用了文崇军的煤油灯,4月5日晚9时许,陆某某到文崇军的房间还灯时,被文崇军搂上床睡了一个晚上,并将她强奸。

  陆某某在报案时如此声称:“当晚,文崇军对我控制长达9个小时,先后5次实施了强奸。”

  就这样,文崇军一案成了强奸案。文崇军告诉记者,至今他仍不知班上的这名女学生出于何种目的。4月8日当天,文崇军即被新街派出所传讯。经过审讯后,派出所认定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让文崇军回到了家中。

  回家的这段时间,陆某某的父亲却不断带领村人来到他的家中闹事,并扬言“要打死他”。4月17日,被逼无奈的文崇军只好外出“躲一躲”。期间,文崇军仍不断致信陆父,坚称自己被冤枉。

  7月10日,在外避风的文崇军接到灌阳县公安局协助调查的通知,于是当即赶回家中。文崇军一到家,立即被羁押在灌阳县看守所。这一过程,在随后两级法院的判决中,被认定为“畏罪潜逃”。

  申诉 罪行反被“加重”

  文崇军的代理律师——广西金力律师事务所的赵荣科律师告诉记者,“强奸案”发生数天后,灌阳县人民

医院和原桂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相继出具了法医物证报告,报告证实:陆某某的外阴无充血、
处女膜
未见破裂、未检出精斑。尽管法医物证报告与陆某某报案时所称的“对其控制长达9个小时,期间先后5次实施了强奸”显然不符,但这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而能证明文崇军“强奸”的另一罪证是其手臂上的一处伤痕,被认为是被害人反抗时留下的抓痕。灌阳县公安局法医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多次提及,伤痕为“表皮伤痕”,属被刺挂、划伤所形成,在结论中却说是“被咬伤所致”,法医报告前后矛盾,且只有法医签名,没有检验机构盖章,依法不应采信。

  1989年9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灌阳县人民法院以“有被害人陈述、有证人证言”为依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尽管文崇军“拒不供认”,仍被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实施劳动改造。

  文崇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0年4月10日,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3年5月,在狱中的文崇军再次向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而这一次的结果,让文崇军更加意外,不仅没有达到还其清白的目的,罪行反而被“加重”。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他是利用从属关系,强奸女学生,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既遂),且认罪态度极不好,应从重处罚。

  家破 儿子杳无音讯

  1993年7月,由于在狱中表现较好,获得减刑一年的文崇军刑满释放。出狱那一天,虽然他重获自由,却感到阵阵悲痛——没有一个亲人来接他。回到家后,昔日的邻居好友都对他如躲瘟神一般,不愿和他搭话。

  由于家中的房屋久无人居住,四角都是斗大的蜘蛛网,触景生情,文崇军倍感辛酸。更让他痛心的是,当年入狱时,家中的两个儿子因为年幼没人照看,两个小孩独自出门寻找父亲后失去下落,至今仍无音讯。文崇军告诉记者,大儿子叫文新明,当时10岁,小儿子文春明年仅9岁。作为父亲,出了这样“败坏家门”的事,让两个尚不谙世事的小孩也觉得脸上无光。

  由于入狱后无人照看,两个小孩一商量,相约出去寻找父亲。小儿子文春明出门后就没有了下落,大儿子文新明千辛万苦找到了父亲。他在狱中和父亲过了一个春节后就说回家了。谁知大儿子离开监狱后并没有回到家中。

  文崇军告诉记者,目前只知道大儿子在广东

东莞打工,但却没有其他消息。出狱后,文崇军从没放弃过打听两个儿子的下落:但一直没有音讯。文崇军告诉记者,“我这辈子对不起两个小孩,估计他们都成二十七八岁的小伙子了,见面也认不出来了。”

  结局 终得无罪判决

  想到两个儿子已经不知在何处,文崇军悲泪长流。他下定决心,要将自己的申诉进行到底。自己不能就这样背上强奸犯的罪名而离开世间。为洗清自己的不白之冤,文崇军开始了他漫长的申诉之路。

  为了凑齐路费,文崇军在1994年离家出门打工,先后在贵州、湖南等地的矿山打工。每一次拿到一个月的工资,他便收拾行李出门向有关部门申诉。等钱花完以后,又回到了矿山继续干活,再凑下一次上访所需要的路费。10余年来,文崇军走遍了桂林、南宁、北京。

  多年的奔走、申诉终于有了回音。2005年12月1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经广西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复查认为,被害人陆某某多次陈述相互矛盾,并与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据相矛盾,无法证实案发当晚陆某某在文崇军家住宿的事实。且根据灌阳县人民医院和原桂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陆某某外阴无充血、处女膜未见破裂、未检出精斑。因此,文崇军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消灌阳县人民法院、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宣告文崇军无罪。

  8月18日,文崇军在拿到无罪判决书后禁不住痛哭失声。面对记者,文崇军的心情很复杂:当年的办案人员如果细心一些、认真一些、负责任一些,就不至于冤枉自己17年。因当年被冤入狱,他丢掉了心爱的教师工作,两个儿子四处流落。据了解,文崇军将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13.37万元,并要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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