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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农民被错误逮捕羁押852天获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8:40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周文馨) 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马力(化名)被朋友叫去“帮忙搬家”,因而涉嫌入室抢劫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区检察机关批捕羁押。28个月之后,红古区法院以马力犯罪主观故意不明、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他无罪并当庭释放。8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马力被错误逮捕羁押852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43万元。

  2001年4月3日晚,甘肃省永登县农民鲁存尚伙同其弟鲁存明、鲁存智(在逃)叫上马力谎称给鲁存尚“帮忙搬家”。他们租车至兰州市窑街矿务局三矿马国正煤场办公室,明目张胆地搬走“长虹”彩电一台、VCD影碟机、功放机等物,总价值2995元。2001年4月15日,马力和鲁存明、鲁存尚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认定涉嫌入室抢劫而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并向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8月6日,红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鲁存明在法庭上陈述,马力是他叫去给他哥鲁存尚帮忙搬家的。马力也说:“我啥都不知道,鲁存明叫我是给他大哥帮忙搬东西的。”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力犯抢劫罪,因其犯罪主观故意不明、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判马力无罪并当庭释放。

  2004年10月26日,马力向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同年11月24日,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确认决定。马力不服,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2005年3月30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书认为,马力作为一个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而他却参与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且事后又不向公安机关举报,故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是正确的。

  接到复查决定书后,马力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为其消除影响,并赔偿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1240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检察机关对马力采取羁押,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免责条件。2006年8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马力被错误逮捕羁押852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43万元。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丁信孚律师说,“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前提。“马力国家赔偿案”反映出“客观归罪”观点在一些司法办案人员头脑中还有市场。“客观归罪”就是将行为的外在表现及结果事实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惟一标准,至于行为人实施行为及造成结果时的心理态度则不予过问。这种客观归罪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要么对缺乏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要么以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来确认犯罪性质,无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从而导致“客观归罪”。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王蓝云律师认为,本案中,红古区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推定”,遵循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标志;红古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实质上是剔除了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摈弃了我国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违背现代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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