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质疑法院执行费用过高被副庭长暴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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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5: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记者 王仁刚 摄影 刘陈平 昨晚9:20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不足1万元的,法院按每件50元收费。可崇州市李念刚在向崇州法院申请一笔标的为2300余元的赔偿款时,该院立案庭硬要收他400元执行费。李念刚向立案庭副庭长高志红讨说法,被对方打倒在法院门口。这起备受崇州市民关注的打人案,昨日终于有了结果。高志红因涉嫌
一句咨询话惹恼副庭长 今年50余岁的李念刚退休后,在法院门前租了几间门面,开了家民间调查公司,负责代理一些诉讼案件。今年初,崇州羊马镇的朱某委托李念刚代理一个民事赔偿案。此案经崇州法院审结后,今年6月30日判令吴某支付朱某2308.4元赔偿费。案件判决生效后,吴某却拒绝付款。无奈之下,李念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28日上午,李念刚来到法院立案庭,在向立案庭法官魏某阐明情况后,魏某当即为李开具了张400元的法院强制执行费票据。 “你是不是把票据开错了哦?”李念刚疑惑地问。李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获悉标的不足一万元的强制执行款,法院应按50元钱每件收费。“标底才2308.4元,法院凭啥收400元?”李念刚很纳闷,当他看到立案庭副庭长高志红就在魏某旁边办公,于是就想走过去问问。李念刚说,他刚要起身时,高志红抬头冲魏某大声吼。“给他解释那么多干啥子,这里我说了算!” 法院大门前副庭长伤人 “难道执行费提高了?”李念刚只好把快到嘴边的话咽回去,闷闷不乐地走出立案庭。回到公司,李念刚立即查询有关法规,在证实法院执行费并未涨价时,他心里不免气愤。 中午12时左右,李念刚无意间看见高志红从法院大楼出来,就决定去找他问个清楚。李念刚说,当高志红看见自己等在法院门口时,他的脸色骤变。“你娃少给我说那些,想不开就找院长!”李念刚还想分辩几句,高志红更不耐烦了。“你娃还想不想吃法院这口饭?” 生性倔强的李念刚据理力争,高志红火了,扑过去一拳将李念刚打倒在地,又用脚猛踢李念刚。“救命哦!”李念刚并未还手,而是理智地呼救。一辆巡逻车恰好路过,两位巡警将正在施暴的高志红劝开。与此同时,法院的两名法警也闻讯跑出来,将高志红劝入法院大楼。 以为开玩笑群众很纳闷 两位巡警将李念刚带至崇庆路派出所报案。民警在对李作完伤情取证后,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检查。 记者在崇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上看到,崇庆路派出所办案民警这样记录了事发经过:2006年7月28日12时许,××商务咨询事务所负责人李念刚在崇庆北路法院门口,因立案执行费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高志鸿(红)发生争执,高用拳头击打其脸部、嘴部。 “我还以为高庭长与老李在玩打狂,哪晓得动的是真格?”李念刚遭殴打一事,也被附近居民所证实。目击者张先生至今还纳闷,高志红当时为什么火气会那么大,知法违法。 打出轻微伤警方要拘人 记者注意到,在崇州市公安局向李念刚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上,警方确证李念刚右颧弓软组织肿胀明显,可见5×5cm血肿;口腔下唇粘膜破裂,出血不止;右膝部肿胀、青紫;右上下睑青紫肿胀。警方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相关规定,对李念刚作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警方于昨日向高志红下发了“崇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8月29日。处罚书显示,警方在认定相关证据后,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对高志红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交接完工作就送拘留所 据介绍,今年37岁的高志红毕业于某知名高校政法系,在崇州法院算是资深法官。高志红为何出手伤人?记者在采访时,无意间发现高志红穿着工作服走进法院大楼,记者随即欲向其核实事情经过,却被法警拦在大厅内。 警方既然对高志红作了处罚,高为何还现身法院?崇庆北路一王姓警官的解释是,高志红事情多,警方在向其下达处罚决定书时,为便于其工作交接,答应其暂缓处罚的要求。待其忙完这两天后,再将他送往拘留所受罚。王警官表示,警方对高志红打人一事绝不姑息,一定依法办事。 法院很意外要酌情处理 “高志红一事,我们也感到吃惊!”记者通过多方渠道,终于拨通了崇州市法院院长杨明忠的电话。杨院长在电话中介绍,高志红在工作上一向兢兢业业,是该院一位资深法官。对他这次的冲动表现,法院领导均感意外。杨院长进一步透露,待警方查明情况后,法院内部还要再对其酌情处理。 资料链接 诉讼费收费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出台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8条规定,法院执行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法院按每件50元收费,超过10000至50万元,法院按0.5%收费,超过50万元的,应按0.1%收费。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