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支援灭火发生损失 要求失火单位赔偿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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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6:2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消防战士用水枪冷却罐体防止爆炸■资料图片 新闻回放:今年3月25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某液化气站院内一个装有20吨左右液化气的槽车起火,随时有爆炸危险。 为防止液化气爆炸,葫芦岛市消防部门调集了全市消防部门和各大企业的数十台消防车,采取罐体冷却,让液化气烧光的措施抢险,四天四夜后险情被彻底排除。
这个典型抢险案例,曾经被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胡清)“乡政府作为邻近单位参与支援救火,并不是无偿支援。” 9月1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液化气站内槽车起火引起的赔偿纠纷,由连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失火单位被判决向沙河营乡政府赔偿16万余元。 支援救火不要锦旗要赔偿 随着现场指挥人员一声令下,消防人员用水枪浇灭了燃烧四天四夜的液化气槽车上的火焰。发生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某加油站院子里的起火液化气槽车抢险救援宣告结束。 救援结束后,液化气站的工作人员带着感激的心情来到了大力支援抢险救援的连山区沙河营乡政府献上一面锦旗。 而出乎意料的是,沙河营乡政府拒绝接受这面锦旗。 原来,沙河营乡政府为消防官兵做热腾腾的饭菜、雇用车辆等行为,在沙河营乡政府领导的脑海中还有另一层含义,那就是乡政府因支援抢险救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乡政府主要领导已决定向液化气站索赔。 新鲜官司政府支援灭火收费? 在大火熄灭的十几天后,连山区沙河营乡政府将液化气站告上了法庭,赔偿30余万元。 政府参与灭火还要赔偿?这怎么也让被告想不通。 法庭上,被告引用了《消防法》来抗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救火。” 本案原告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在这场特大火灾事故中支援灭火行动是履行政府职责,被告应该感谢,但法律没有规定失火单位应向政府赔偿。 《消防法》37条规定:“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而被告在灭火后按规定已对企业人员加班费和器材损失费进行了补偿,支付了近2万元。液化气站要求驳回乡政府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支援不是免费午餐 9月1日,连山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葫芦岛市首例政府部门向失火单位索赔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消防法》规定,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政府应该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但这次火灾中,沙河营乡政府不是灭火的组织者,而是作为邻近单位参与支援灭火,而支援是指用人力、物力、财产或其他实际行动去支持和援助,但不是在经济上无偿援助。 基于以上观点,法院最终判决液化气站赔偿沙河营乡政府经济损失16万余元。但沙河营乡政府诉讼请求中的另外15万余元赔偿,因为没有相应的凭据,没有被法院支持。 针对该判决,液化气站的代理人说,如果要钱,就可能出现失火后担心被索赔,不让有关部门协助救火的事,这将危害公共安全。 但沙河营乡政府则认为,让因为自己的过失失火的单位补偿费用,是天经地义的事儿。 乡政府列出的账单 沙河营乡政府为了支援抢险救援,先后付出了如下损失: ■为消防车和各种车辆加油,费用10多万元; ■支付参与救援的人员餐费6万多元; ■雇用挖掘、铲车以及水泵和用水,花费6万多元; ■乡政府疏散群众1000多人,为此支付打车费等费用…… ■乡政府共付出了30多万元 编辑有话说 人常说,“好人有好报”,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好报才有更多的好人”。 给人以帮助而不求回报的是高尚,被人帮助后补偿对方的损失也是天经地义。这一次,支援灭火的沙河营乡政府通过法律途径索要正当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算得上是正确之举。 为沙河营乡政府的做法叫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