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被记者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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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0 法制日报 | |||||||||
本报昆明9月6日电 (记者 储皖中) 《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实施不到一周,就遭遇到大众的质疑,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见本报9月6日6版)。云南法制报一位记者亲身经历了一回被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遭遇,而将收取其服务费的餐厅告上法庭。 9月4日中午,云南法制报记者高先生一行三人外出途经昆明宝善街时,到位于宝善街的“荔源快餐”吃午饭。由于他们车上有数天前喝剩的几听酒水饮料,高先生等人就顺手拎
闻听此话,高先生等人当即提出异议:他们此次的饭菜食品消费仅24元,却被要求支付15元的“服务费”,收费比例竟高达62.5%。而服务员却告诉他们,“关于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报纸上已经有报道,企业是有权收取的……”而对于收费标准,店方却无法出示。争论一番后,高先生等人见没有任何结果,只能按照店方的要求支付了1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同时要求店方出具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相关凭据。高先生在该店总台前据理力争了半个多小时后才得以如愿。 据云南法制报发言人邹骏称,《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中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等条款是不恰当的。报社希望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来建立读者学法用法的意识,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真谛。因此,报社决定支持记者就此事进行一场具有公益意义的诉讼。 在报社领导的全力支持下,昨天,这位高姓记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向其收取服务费的“荔源快餐”诉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后者返还非法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15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4.8元(赔偿金额的谐音为“要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