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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被记者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0 法制日报

  本报昆明9月6日电 (记者 储皖中) 《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实施不到一周,就遭遇到大众的质疑,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见本报9月6日6版)。云南法制报一位记者亲身经历了一回被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遭遇,而将收取其服务费的餐厅告上法庭。

  9月4日中午,云南法制报记者高先生一行三人外出途经昆明宝善街时,到位于宝善街的“荔源快餐”吃午饭。由于他们车上有数天前喝剩的几听酒水饮料,高先生等人就顺手拎
着走进了饭店。吃完饭结账时,他们在服务员出具的小单里发现有一张“三份绿茶、每份五元”的单据,并没有点用“绿茶”的高先生等人很奇怪地问服务员是不是搞错了,服务员称那张小单所列的实际上是因他们自带酒水入店消费而收取的每人五元的“服务费”。

  闻听此话,高先生等人当即提出异议:他们此次的饭菜食品消费仅24元,却被要求支付15元的“服务费”,收费比例竟高达62.5%。而服务员却告诉他们,“关于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报纸上已经有报道,企业是有权收取的……”而对于收费标准,店方却无法出示。争论一番后,高先生等人见没有任何结果,只能按照店方的要求支付了1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同时要求店方出具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相关凭据。高先生在该店总台前据理力争了半个多小时后才得以如愿。

  据云南法制报发言人邹骏称,《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中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等条款是不恰当的。报社希望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来建立读者学法用法的意识,诠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真谛。因此,报社决定支持记者就此事进行一场具有公益意义的诉讼。

  在报社领导的全力支持下,昨天,这位高姓记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向其收取服务费的“荔源快餐”诉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后者返还非法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15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4.8元(赔偿金额的谐音为“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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