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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杀人练胆案主犯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0:45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 陈霞 见习记者 何爱民)兰州“杀人练胆”案于9月7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主犯中两人被判死刑,一人因犯罪时尚未成年被判无期徒刑。

  兰州市供水集团第一水厂工人陈波因要求和中学时的女同学张某谈对象被拒,便伙同兰州某大学计算机专业自考生袁浩将张某非法拘禁,后谋杀未遂。陈波、袁浩和中专生马某为以后的犯罪做准备,要“杀人练胆以示决心”。2005年8月26日,陈波、袁浩让马某将女
青年孔某骗到袁浩家中将其杀害,陈波、袁浩奸尸。兰州某大学秘书专业自考生胡斌为抛尸灭迹出谋划策。当晚11时许,袁浩、马某租乘出租车将装有孔某尸块的编织袋抛弃在兰化四中大门以北50米的排洪沟内,出租车司机发现血迹后报警,警方在其指认下将袁浩、马某抓获,并在作案现场抓获了陈波。

  9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波、袁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伙同马某两次进行杀人犯罪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胡斌以言语提示帮助抛尸灭迹的事实清楚,陈波、袁浩、马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不适用死刑。陈波、袁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孔某亲属经济损失51448.8元。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孔某亲属经济损失51448.8元。胡斌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陈波、袁浩、马某对民事赔偿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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