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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刺死行凶盗贼 检察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5:3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成都9月14日电(记者 谷萍 通讯员 查洪南) 遇到小偷入室盗窃,你会怎样做?当抓小偷时遇到袭击,你又会怎样做?今天,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对外公布了一起由该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一位普通公民因被小偷袭击致伤而刺死小偷,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2005年8月19日凌晨1时左右,一小偷爬上郫县花园镇某村村民老郭家的屋顶,揭开瓦
片进入老郭家。此时,租住在老郭家底楼的房客廖师被响声惊醒,意识到有贼进屋,随即拨通了房东老郭的手机。住在二楼的老郭接到电话后得知有贼进屋,赤着上身就下楼察看,走到一楼自家厨房处与小偷狭路相逢,见盗贼拿着一根小手电筒正对着自己,他急忙喊了一声。小偷见事情败露,手持虎口钳恶狠狠地向老郭扑来,老郭头部被小偷砸破,鲜血顺着头脸直淌。老郭一边喊,一边与小偷展开了搏斗,但小偷身强力壮,老郭被小偷按在了地上。情急中,老郭想起自己平时在家里铁门旁放了一把用于防贼的刀,他挣扎着将身体挪到距离只有两三步外的铁门边,摸到刀把后顺势抽刀向小偷刺去。听到喊声的廖师冲出房间,看见两个黑影扭打在一起,便一边拨打110报警,一边跑到门外大声呼喊。待他返回后才发现小偷已倒在了血泊之中。

  之后,小偷被送往

医院,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查明其身份系邻村的阿刚。警方侦查终结此案后,以房主老郭防卫过当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郫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郫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老郭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于2006年5月17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鼓励广大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还针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出了无限防卫的规定,即《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内容:“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承办该案的郫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王彤告诉记者,盗窃嫌疑人阿刚入户盗窃被房主老郭发现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用虎口钳将老郭头部打伤,此时阿刚的行为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抢劫罪。由此可见,阿刚抗拒抓捕并将房主打伤的行为已经从最初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而房主老郭是在遭受阿刚暴力袭击时持刀防卫,致其死亡。老郭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关于无限防卫规定的情形,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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