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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认定不同强奸案一波三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6:2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06年9月20日,高县法院再审判决王和前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和前及家属当即表示将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这起发生在三年前的案子因为关键证据“精液”的认定不同,使审理过程一波三折,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案情】

  收学费引发“强奸”案

  根据高县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2003年3月19日晚8时许,高县云溪乡安宁小学的校长王万均与当地村民王和前(系校长亲戚)一同前往石梯村5组邱洪光家收取邱的孙女邱玲玲所欠学校的100元学费时,双方发生争执。王和前一人单独前往邱玲玲的伯母方某家,要求方某补交100元学费,并到邱洪光家向王万均道歉。随后,王和前与方某一起前往邱洪光家。事后,方某回到自己家里向丈夫哭诉自己被王和前强奸,并向村干部陈兴辉、王万容等人反映了情况。当晚11时40分,陈兴辉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

  【审理】

  一审:精斑血型相同认定强奸犯罪2005年8月22日,高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和前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向高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高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村干部报案的次日,高县公安局到方某处提取了留有精斑的春秋裤。经高县公安局刑事鉴定,春秋裤上精斑为A型血,方某血型A型,方某丈夫血型O型,被告人王和前血型A型。2005年9月,高县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和前犯强奸罪。

  重审:体液未做鉴定指控不予认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和前不服,向

宜宾市中级法院上诉。2005年11月,宜宾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王和前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2月12日,高县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重新审理。

  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一系列证据,法院认为,“本案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对个人识别及准确认定事实至关重要的体液未做同一科学鉴定。因此,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

  再审:春秋裤精斑锁定被告

  今年5月10日,王和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1年有期徒刑期满。刑满当天,高县公安局以王和前涉嫌强奸予以刑事拘留。随后,高县法院以涉嫌强奸罪对王和前实施逮捕。5月26日,宜宾市检察院向宜宾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和前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一,被告人有作案的时间和条件。其次,精斑鉴定的血型已排除为受害人丈夫所留,与被告人血型相符。第三,本案发案自然,且有其他证人证言印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和前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宜宾中级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抗诉后,指令高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高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新证据证实,案发后不久,王和前之兄王和勇找过方某要求私了此事未果,并有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和前犯强奸罪的事实有大量证据佐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和前有期徒刑4年,原判认定王和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律师】

  体内精液才是关键证据

  再审判决后,被告人王和前立即表示将提出上诉。王和前的代理人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杨罗清律师认为,本案中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和前构成强奸罪。如果没有通过DNA鉴定证明精斑属于王和前,仅依靠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王和前强奸的犯罪事实。

  自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员郭红伟律师认为,只有提取残留在被害人体内的精液,并经鉴定证明与被告人血型相同,才能锁定王和前的犯罪事实。

  据悉,王和前将于近日向宜宾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记者陈章采杨元禄(短信代码:423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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