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登记购买公房找人冒充去世母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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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4:2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高小岩韩丽)杨女士为了登记购买公房,借用他人之名冒充已去世多年的母亲,引起5个姐弟的不满而被诉至法院,要求1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近日,崇文法院受理了这起发生在6个兄弟姐妹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
被告杨女士今年56岁,排行老五,是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5名原告三女两男,其中大姐年近70,最小的弟弟也已年过半百了。在起诉书中原告称,2004年在另一起案件诉讼中,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杨女士于1998年12月私自借用北京包装装潢制品厂已经故去的职工陈芳芹(化名)的工龄证明,冒充父亲配偶的身份,登记购买了公房。而实际上,父亲的原配、也就是原告的亲生母亲高某早在1982年就因癌症去世了。 5名原告认为,母亲勤劳善良,深得子女敬重,父母之间也是感情深厚,母亲自1982年去世后,父亲从未动过续弦的念头,一个人过了20多年。而被告竟然用一个陌生人来冒充故去的母亲进行登记,并且还被收录和保存进了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档案里,这深深地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使他们感到遭受了莫大的污辱。在起诉书中,5名原告用大篇幅饱含深情的文字追忆了亡母,“我们都是父母的亲生骨肉……母亲用她的全部心血将儿女培养成人,但癌症夺走了她的生命,她没有享受到儿女们经济改善后的衷心回报,这份遗憾,这份亲情,这份思念,永远埋在了我们的心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亡母的配偶权、名誉权以及5名原告的名誉权和亲权。5个姐弟作为共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并当庭宣读,以取得他们的原谅,同时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