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涉嫌毒杀丈夫和儿媳 法院判其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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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2:15 兰州晨报 | |||||||||
涉嫌毒杀丈夫和儿媳,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 榆中村妇被判无罪 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 陈霞)2005年4月28日,榆中县村妇谈秀英因小孙子感冒与儿媳发生争执,蹊跷的是,第二天其丈夫马云禄、儿媳谈淑娟竟中毒身亡,谈秀英自己也因中毒住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谈秀英为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谈秀英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谈秀英因小孙子发烧迁怒儿媳妇谈淑娟,将“三步倒”、“闻到死”鼠药倒入盛水做午饭用的锅里后离开,当日午饭后,谈淑娟和谈秀英的丈夫马云禄被毒死。谈秀英在侦查阶段作了7份有罪供述、4份无罪供述,还亲手写过1份有罪忏悔书。在法庭上,她完全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并对作有罪供述的缘由作出了数个不同版本的解释。其辩护人也认为,该案件在侦查阶段办理得较粗,现有证据不能达到定罪处刑标准。 10月11日,法院对该案的一审结果公开进行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案件存在的疑点及相关合理怀疑,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明谈秀英投毒杀人的证据链条,因此,对谈秀英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谈秀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谈秀英无罪。谈秀英被当场改变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其一:杀人动机存疑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2005年4月28日,谈秀英及儿媳谈淑娟、丈夫马云禄一起吃过午饭后,3人先后毒发,谈淑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马云禄经抢救无效死亡,谈秀英经医院先后两次治疗后出院,2005年6月28日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谈秀英曾于案发前一日与儿媳谈淑娟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案发当日10时30分,谈秀英曾在外出买饼中途返回过家中。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谈秀英具备相应的作案时间和条件,也似乎存在投毒杀人的犯罪动机。但在案发当日,谈秀英从事正常劳作,其买饼中途返回是因买了一大袋白糖需送回家中,并且谈秀英确与儿媳谈淑娟、丈夫马云禄一起吃下了有毒的午饭,基于上述基本事实,可以确定在案发当日再未发生引起谈秀英实施投毒杀人的突发动机,而谈秀英与谈淑娟之间前一天的矛盾是否足以使谈秀英置家中的孙女、丈夫及其他一切于不顾,突然产生将自己及丈夫、儿媳一起毒死的犯罪动机,无其他证据印证,杀人动机存疑。 其二:投毒行为存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谈秀英作案时的具体投毒行为主要是谈秀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而谈秀英的供述又前后不一,在2005年6月28日之前曾多次作过无罪供述,而在2005年6月28日之后又多次作过有罪供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其又否认了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而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完全印证谈秀英有罪供述中所述的具体投毒行为。 另外,从谈秀英买饼中途返回家中至中午回家吃饭期间有1个多小时,其间有无他人涉嫌投毒也存有疑处。 “疑罪从无”是国际司法理念 在甘肃来说,谈秀英不是第一个因法院遵循“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判决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而且,该判决目前还没有生效,检察机关是否抗诉还不明确,但是,该案件还是在社会上引起关注,一些法学方面的人士对法院遵循“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对具体案件的判决作出不同的反应。 “错判”比“放纵”后果更严重 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马红平认为,“疑罪从无”有可能放纵犯罪,但这是国际刑法界通行的理念。“在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在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中已经得到确认,按《刑诉法》第162条的规定,如果认为某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达不到这个标准,即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法学认为,与放纵犯罪嫌疑人相比,错判一个无辜的人的后果更严重。 司法裁判只能服从法律要求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岳海认为,推行“疑罪从无”原则在中国现实条件下也面临一些压力,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压力就是“民愤”,“民愤”是一种大众情绪化的“民意”,它在某些条件下,可能存在盲目的、非理性的成分。所以,尽管对犯罪的法律行动要反映“民愤”,但是反映“民愤”不等于迁就、屈服“民愤”,现代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民愤”,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 “疑罪从无”应有相应配套措施 甘肃金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小涛认为,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疑罪从无”原则,是对私权的保护,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更会重视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但该原则已经确立,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如没有沉默权制度,对违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也没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必须考虑完善。 本报记者 郝冬白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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