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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救人遇难家属起诉被救者获赔8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7:2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救人却被大水冲走并随后死亡,死者家属找到被救者索要补偿,一直没有结果。近日,都江堰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获救者有义务补偿救人者的损失,判决被救者一次性补偿8000元。

  起诉:遇难者家属索赔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程女士和陈先生是都江堰某度假村的同事。去年7月23日下午6时左右,程和陈等人在度假村附近的河里游泳。当时,程女士想到河对岸去,陈先生说他先游过去看水路。陈先生游到对岸后,程女士向河中央走去,因为水流湍急,被水冲倒。陈先生见状立即下河救人,现场的其他同事都在岸边呼救。此时,度假村保安闻讯跳入河中救起程女士。陈先生因体力不支被水冲走,尸体在今年5月22日被发现。去年10月,程女士付给陈先生家属3000元。

  陈先生家属诉称,陈先生见程女士遇险,跳下河去救她,将程女士推上岸,但自己却离开了人世。事后,程女士对此不闻不问,在家属替陈先生申请见义勇为荣誉时,程也不出来证明陈先生救人的事情。对此,他们家属非常气愤,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程女士一次性支付5万元补偿金。

  庭审中,程女士对陈先生家属的陈述基本认可,但补充说她不是不闻不问,而是和陈的家属积极协商还支付了3000元。此后,陈的家属保证“不再找程女士家麻烦”,其实他们已经协商解决了此事,所以陈的家属不能再来要补偿。其次,当时陈先生游过去后对她说“慢慢游,没事。”她相信了陈的话才往河对岸走。因此,陈对她有救助的义务。

  判决:获救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近日,

都江堰法院判决认为,此案中,陈先生和程女士一起去游泳而且只是普通同事关系,陈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其次,陈因下水救程而被淹死,救人和被淹死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陈先生的死亡完全是一场意外,陈、程都没有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程女士作为受益人,依法应当给陈先生家属适当补偿,但陈的家属的补偿请求数额过高。最终,法院根据程女士的给付能力、当地平均生活状况等客观实际判决程一次性给付8000元补偿金。

  都法 文午 本报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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