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包林场被村委会单方终止二审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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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6:35 正义网 | |||||||||
正义网福建10月17日讯(通讯员 范水旺 聂祖在)日前,一起经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案件终获改判,申诉人获赔35万元。 90年代初,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余富村民委员会按当时上级有关政策,将各小组的毛竹山以村民人股的形式收到村林场统一经营管理。后来村林场经营不善,又将大部分竹山分到村民各户,剩余部分竹山让村民自愿承包管理。由于当时竹山收益低,很多村民不愿承包
2003年6月30日,大干镇余富村民委员会遂单方书面通知韩木生终止合同履行。2003年7月10日,韩木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然而顺昌县人民法院(2003)顺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民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均以韩木生承包的毛竹山的林权属大干镇余富村第五村民小组、大干镇余富村民委员会无权发包为由,认定承包合同无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韩木生不服判决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和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大干镇余富村民委员会在90年代初按当时上级有关政策已将各小组的毛竹山收到村林场统一经营管理,对所属的小组竹山完全有权发包,且韩木生已按承包竹山合同履行了11年而期间第五村民小组均未提出异议,依法已丧失了主张权利的时效。因此,法院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遂对本案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2005年1月10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于2005年6月24日以(2005)南民再字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2006年9月15日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顺民再初字6号民事判决认定韩木生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承包合同被终止后,韩木生承包的竹山已被分给了几十户农户且村民对已分得的毛竹山经营管理近三年,造成该毛竹山事实上已无法收回。为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顺昌县大干镇余富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3个月内赔偿给韩木生经济损坏人民币3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