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男子抓小偷时致其眼睛受伤被判赔偿1.6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8:57 新文化报
男子抓小偷时致其眼睛受伤被判赔偿1.6万(图)

付先生不服判决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本报吉林讯(记者 碧霄) “真没想到,撵小偷还撵赔了,不仅打了3年官司,还被送进了拘留所,到头来法院还判我赔偿小偷钱,我就纳闷难道我抓小偷还不对?”昨天,蛟河市付先生走进本报吉林记者站,讲述自己和女婿抓小偷抓出来的这场官司。

  缘起 小偷逃跑时眼睛落下残疾

  2003年,家住蛟河市新农乡的付先生包了一个林场养林蛙,雇女婿姜某等人看护。10月31日晚,得知有人要来偷林蛙,付先生便和女婿姜某等3人分头去抓。

  姜某称,当时他拎着手电筒埋伏在路边的草丛里,看到远远过来4个人,手里拿着袋子。当一个小偷走到姜某附近时,姜某蹿了出来,“啪啪”两手电筒打在了小偷的后脑勺和后背上,再定睛一看,小偷竟是附近的村民郑某。郑某随后撒腿就跑。

  接下来的事情,记者在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上看到了两种不同的叙述:

  郑某称:“当时姜某用木棍打在了我的眼睛上,我转身跑了五六十米时摔倒,头朝下趴在地上,等我转过身来,姜某已经追上了。”

  姜某则否认自己拿了木棍,是郑某绊倒了之后,他追上去,郑某称“眼睛不行了”,他才知道郑某眼睛受伤了。他将郑某带到护林房。郑某要求他们不要报案,答应回家取钱,同时写了一个4000元的欠条。随后,付先生将郑某送到村卫生所,后又转到蛟河市人民

医院,但左眼仍没保住。

  鉴定 眼伤不符合木棍打击特点

  两天后,见郑某没按照原来的承诺来送钱,付先生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不久,郑某也报了案,称姜某用木棍打瞎了他的眼睛,要求姜某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005年6月,蛟河市公安局刑警突然来到付先生的蛙场,称郑某告姜某故意伤害罪,姜某被警方传唤。付先生觉得挺冤枉,保释了姜某。2005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姜某被批捕,70天后被放了回来,释放书上理由写的是“即将超期限羁押”。

  在姜某被逮捕期间,付先生也要求追究郑某的责任。因为盗窃,2005年12月,蛟河市公安局对郑某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行政罚款200元的决定。此时,双方对眼睛伤残到底是何物造成也产生强烈争议。最后一份由北京市一家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认为,郑某双眼上的伤是钝器一次性形成,不符合木棍打击的特点。

  其间,郑某要求姜某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一审 “打人者”姜某无罪

  去年,蛟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由于郑某没有证据证明姜某用木棍将他的眼睛打伤。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郑某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郑某偷窃林蛙是违法的,姜某履行看护职责并无过错,过错只是在于用手电筒击打郑某,所以姜某应承担手电筒击打郑某后脑和后背的责任。但是郑某的后背并没有受伤,因此姜某和付某不承担责任;检察机关指控姜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由此发生的刑事附带民事亦不能认为和姜某有关,故判姜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郑某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初,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件,维持原判。郑某再次上诉。

  终审 赔小偷医疗费等1.6万元

  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原审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虽在刑事上没有直接证据认定姜某犯故意伤害罪,但郑某眼伤和姜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郑某偷林蛙离开现场过程中,姜某中途伏击,造成郑某受伤,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姜某是给付先生看蛙场,付先生负连带责任。因郑某有过失在先,可以减轻姜某和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终审判处姜某赔偿郑某医疗费、鉴定费的40%,折合人民币1.6万元;付某承担连带责任。

  姜某和付先生不服,他们说:“我们抓小偷,小偷自己逃跑受伤还要我们赔偿经济损失,那以后谁还敢抓小偷?”近日,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诉。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