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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女状元因爱心捐助失实报道状告银行假宣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7:22 法制周报-e法网
高考女状元因爱心捐助失实报道状告银行假宣传

胡新智与资助人何平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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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女状元因爱心捐助失实报道状告银行假宣传

邵阳某报关于新邵工行资助胡新智的报道


  本报记者 朱春先 文/图

  2006年10月19日,湖南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一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正在这里审理。

  刚从新邵一中毕业,现在武汉大学新闻系就读的胡新智通过委托人向法院起诉,将邵
阳两家报社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以下简称新邵工行)等告上法庭,状告银行假宣传,并提出包括“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在内的四项诉讼请求。

  在决定打这场官司前,胡新智拥有一个令人羡慕的身份——2006年新邵县高考文科状元,在此之前,胡新智的名字还经常出现在新邵一中的特困生补助名单中。正是这两个特殊身份,使得她在今年高考成绩出来后,有了一段特殊的遭遇,继而成为湖南省首例“因爱心资助纠纷引起法律诉讼”的主角。

  10月24日,本报记者前往邵阳对此案展开深入调查。

  高考状元遭遇尴尬

  新闻报道错登“高考状元”资助对象。

  2006年7月上旬的一天,胡新智接到朋友打来的电话,称在邵阳某报上看到了刊有她获得新邵县“文科状元”等内容的“喜报”。她当即找到那份报纸,报眼位置的“新邵一中高考告捷”八个加粗红字映入眼帘。胡新智兴奋地一字一句读了起来,然而,当她将整篇文章看完之后,不由得倒抽一口凉气。

  原来,在“喜报”中学校特意将胡新智夺得文科第一的情况点了出来:“本届新邵县文科一至五名均出自该校,其中由县工商银行扶助的特困生胡新智同学以642的考分获全县文科第一名。”对于刚刚还沉浸在喜悦中的胡新智来说,“由县工商银行扶助”这八个字让她感到特别难受。

  事实上,在三年高中学习中,由于家境贫困,胡新智确实得到了来自社会的无私援助,但她从未接受过新邵工行的任何资助。胡新智当即找到学校有关领导,指出“喜报”中的错误,要求学校予以更正。

  “喜报”错登胡新智的资助对象一事尚未处理好,更让人气愤的事又发生了。在2006年7月18日的邵阳某报上,再次出现了同一性质的错误。不同的是,这次出现错误的是一篇新闻报道。在这篇标题为“新邵工行帮出文科状元”的报道中,作者刘威(化名,系新邵工行工作人员)、肖崇柏(化名,系工行邵阳市分行工作人员)写道:“(胡新智)在得知高考分数后失声痛哭:‘要不是新邵工商银行叔叔阿姨的资助,我只怕还在广东打工’”、“在此后的三年里,胡新智在新邵工行员工的帮助下顺利地高中毕业,并取得骄人的成绩”。

  同样的报道还出现在7月24日的邵阳另外一家报纸的第三版上。标题与正文内容完全一致的两篇报道相继见报以后,胡新智及其亲友极为不满。拿着登有相关报道的报纸,胡新智等人开始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涉,但收效甚微。

  他们才是真正资助人

  失实报道出来后,胡新智的第一反应便是报道会对“叔叔阿姨”造成伤害。

  今年刚满18岁的胡新智,出生在新邵县龙溪铺镇中源铺村一个贫困的家庭。12岁那年,母亲因病离开了人世。一年后,父亲胡孝军又因在采石场打工时遭遇意外,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劳动能力受到影响,这个家庭更加困难了。

  然而,正是在这样贫困而又艰难的条件下,胡新智和弟弟在学习上都取得了好成绩。对于胡家姐弟的困难,社会上的好心人看在眼里,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还是在风井中学读初中时,胡新智就在班主任老师的帮助下,得到了新邵县农业银行的资助,每年500元的学费都由新邵县农业银行负担。初中三年,胡新智期期考出了年级第一的好成绩。

  2003年,胡新智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省示范性中学新邵县一中。

  “第一个学期快结束的时候,我才了解到胡新智的家庭条件很差。当时,胡新智找到我,提出想转学回乡下,原因就是在乡下读书的费用要低一些。”胡新智读高一年级的班主任、新邵一中团委书记周斌回忆说,胡新智的情况引起了他的重视,他当即表示,有困难再想办法,先在一中读着再说。

  就在这时,周斌一个学生的家长何平(化名)与他见面时提出,想资助几个品学兼优的农村贫困学生。周斌当即将胡新智的情况向何平作了介绍,希望何平能够资助她。从高一下学期开始,何平、刘丽(化名)夫妇每个学期到学校帮胡新智交上1500元学费。

  在“新邵工行扶助胡新智”的失实报道出台以后,胡新智的第一反应便是这则报道会对“叔叔阿姨”造成伤害。这里提到的“叔叔阿姨”就是指何平、刘丽夫妇。

  “我当时也在第一时间看到了一中的‘喜报’和邵阳两家报纸先后刊登的报道,从内心来说,(我)非常难以理解新邵工行的行为。他们没有资助她,为什么要拿她的‘状元’身份去做宣传?” 10月24日上午,在新邵县某机关工作的何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他表示,作为一个爱心人士,他并不是要图回报,“要做宣传,三年前我资助她时就可以做报道。但你想想,报道之后会对接受资助的孩子带来什么影响?别人会说,某某是别人资助才读书的。她会觉得没面子,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来。”

  三年来,何平夫妇除资助胡新智外,还资助了另外两名同学,为他们支付了近两万元学费。

  对于何平资助胡新智的行为,记者在新邵一中采访时得到了证实,胡新智前后两任班主任周斌和李文生都表示,他们知道是何平在资助胡新智。那么,新邵工行是否资助了胡新智呢?现任新邵一中办公室主任的李文生说:“应该没有吧。”

  新邵工行承认“错了”

  新邵工行表示,是新邵一中有错在先,他们是在新邵一中的“喜报”基础上撰写报道的。

  刘威是新邵工行办公室主任,也是《新邵工行帮出文科状元》的作者之一。在新邵工行的办公室里,刘威和主管办公室工作的新邵工行工会主席石晨(化名)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两人先后表态:“对于这件事,我们是错了!”

  但两人同时强调,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错误,是新邵一中有错在先,他们是在新邵一中的“喜报”基础上撰写报道的。

  “7月3日,我看到邵阳某报上刊登了新邵一中的‘喜报’,上面写明今年的新邵文科状元胡新智是(新邵)工商银行资助的,我们当然高兴。”刘威说,新邵工行每期向新邵一中资助1000元,用于该校的特困生困难补助,但(银行)跟学生没有直接见面,到底资助给谁,“我们也不知道”。“我们也是在看了报纸以后,才知道我们的资助已经开花结果。”

  刘威回忆说,他在看完报纸后,当即向行长进行了汇报,要求到胡新智家里实地了解情况后,拟定下一步的资助计划。7月12日,刘威与石晨以及新邵一中办公室主任李文生一起,驱车数十公里来到胡新智的家中。

  “我们了解情况的时候,一中的老师没有否认这个学生是我们资助的,胡新智本人也没有否认。但她的家人当场确实讲过,胡新智另外有人资助。”刘威说。

  回到单位后,刘威开始撰写稿件,并投到工商银行邵阳市分行办公室,由市分行办公室统一盖章后再投到报社。7月18日,第一篇报道在邵阳某报上刊登。

  “胡新智和何平当天就来到办公室找我,指出我的报道不是真实的,要求我们赔礼道歉。”刘威说,由于同时向两家报社发出了稿件,为了防止另一家报社再发出,7月19日,他向市分行的肖崇柏打电话,要求赶快通知报社“停止发稿”。

  刘威说,肖崇柏在接到他的电话后,当即与报社的一位编辑联系,要求撤稿,但电话没有打通,此后因是双休日,肖崇柏一直没有联系到编辑。7月24日,《新邵工行帮出文科状元》的稿件再次见报。

  调解不成告上法庭

  调解不成,胡新智向法院提出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两篇失实报道见报后,胡新智和何平一起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重视。“新邵县委宣传部和司法局先后组织过两次调解,但每次都不欢而散。”何平回忆说。

  在由县委宣传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的协调会上,石晨当场向胡新智表达了歉意,并同意出2000元进行补偿,遭到胡新智的拒绝。

  石晨也说,事情发生后,他和刘威两个人主动承担责任,每人向负责协调的新邵县妇联杨副主席交了500元钱,“我们把钱都交到杨主席手上了,但这个方案没有得到胡新智的同意”。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因开学不得不前往武汉读书的胡新智,全权委托何平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将刊发失实报道的邵阳两家报社、新邵工行以及该报道的两名作者告上法庭,提出包括“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在内的”四项诉讼请求。10月19日,新邵县人民法院民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份未见报的“说明”

  刘威说,他们在对待这件事情上的态度绝对是真诚的。

  采访中,刘威给了记者一份“重要说明”:“7月3日,本报报眼发表的一名退休记者采写的‘新邵一中高考告捷’一文中,提到的由县工商银行扶助的特困生胡新智同学内容失实。尔后,本报7月24日《读者来信》版发表类似稿件……事情真相如下:胡新智同学考取新邵一中文科第一名属实。但扶助她的对象不是新邵县工商银行。”

  但这是一份未见报的“重要说明”。刘威说,在胡新智等人找到工行和一中要求澄清事实真相后,包括新邵一中、新邵工行以及报社等单位在内的相关人员都对草拟稿进行了审阅,但由于报社表示,刊发更正声明必须由新邵一中出一笔费用,此事后来没有落实。

  “我们在对待这件事情上的态度绝对是真诚的!”刘威说。

  律师说法

  名誉权受损有权索赔

  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向阳表示,公民的名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新邵工行和邵阳两家报社的行为显然已经对胡新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胡新智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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