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掏鸟窝捕幼鸟51只被判非法狩猎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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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0:53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成都11月7日电(记者 谷萍 通讯员 青检) 因非法捕捉国家级和四川省保护的鸟类,经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2日,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冯志春、刘本军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该市首例以非法狩猎罪判决的案件。 近年来,由于成都市及周边植被增多,非常适宜鸟类生长,多种鸟类到市郊安家,这引起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偷窥。四五月正是小鸟出生的季节,冯志春、刘本军认为此时幼鸟
经有关部门鉴定,51只幼鸟中,4只为四川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余47只均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两人当庭表示服判,再也不抓鸟了。 法规档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