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家作品遭侵权起诉二十厂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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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8:34 法制日报 | |||||||||
本报武汉11月7日电 (记者 胡新桥) 武汉市72岁的雕塑家杨林将湖北省内20家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今日始,连续3日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缘起于杨林的雕塑作品《董永与七仙女》。杨林诉称,这20家生产商和经销商,分别生产和销售外包装上印有该作品的食品,而这一切都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
1984年,杨林受湖北省孝感市政府城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创作了《董永与七仙女》双人雕像,放置在当地董永公园孝子祠内。该作品1986年入选在澳门举办的“新中国城市建设成就展”,曾作为中国民族艺术佳作在巴西获奖。 杨林在起诉书中称:2001至2003年,孝感市董永麻糖厂、孝感市国鹏麻糖厂、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在所生产的产品麻糖的外包装上,擅自印上《董永与七仙女》,经孝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博海商贸中心、武汉武铁博力商贸中心等商家,行销全国。 杨林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自己对雕像享有著作权,并令侵权企业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同时判令生产商、销售商分别赔偿损失5万和6万元。 今日庭审的焦点是,杨林是否拥有该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企业“合理使用”是否侵权、诉讼时效及赔偿数额等。 第一被告孝感市孝南区董永麻糖食品厂称,自己产品包装印上董永与七仙女形象,是宣传孝感文化;消费者是买麻糖而非买外包装;从来没有收到过原告的律师函,故此案诉讼时效已过。 第三被告湖北省孝商股份有限公司则称,原告受孝感市政府委托创作作品,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孝商公司也没有销售过原告提供的商品。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漫漫18年维权路,杨林不觉已经步入古稀之年。今日午间休庭后,杨林说,已发现有近百家企业侵犯其作品的著作权,将一一依法讨说法,活到老告到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按照安排,今天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有7名被告,但是只有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到庭应诉。其他被告则因种种原因,未能到庭申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