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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未设警示标志 女子摔成植物人获赔70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3:22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由于施工方疏忽,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行人隋女士摔进深坑受伤,成为了植物人。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施工公司向隋女士赔偿70余万元。

  2005年11月30日晚9时,施工公司在进行南四环西黄线增建二线跨南四环框构桥工程时,沿南四环北侧辅路西黄线铁路桥下开挖沟槽,并在迎车方向(施工工地东侧)设置了交通导行设施及围挡防护。而在工地西侧(道路逆行方向)未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及有效的安全
措施。

  12月1日5时许,隋女士骑车行至未设警示标志路段时掉入沟内,受伤成为

植物人。据悉,施工公司已支付了医疗费21.8万元。目前隋女士仍在住院治疗,已欠费60余万元。

  施工公司在开庭时认为,隋女士是违反交通防护设施标志的指向,闯入施工现场造成的受伤,其责任应该自行承担。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公司未在工地西侧采取有效的安全警示措施,造成隋女士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隋女士骑车逆行也有过错,可减轻施工公司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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