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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受伤施工单位拒出医疗费致其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0:15 海峡都市报

  农民工死亡的漫长维权路

  大田一男子,打工被电线杆压成瘫痪,施工单位不愿意垫付医院费,最终死亡,其家属维权4年多

  N本报记者 郑建彬 实习生 柯明明

  核心提示

  “如果在能先拿到救命的医药费,他很可能活着,今年才满41岁啊。”昨日,林丁兴的堂哥说这话时,很是惋惜。

  林丁兴是三明大田县谢洋乡珍山村北河自然村的村民,2001年12月23日,他在工地做工时,被一根电线杆压伤,导致下半身瘫痪。

  2002年1月19日,因无法继续交纳巨额医疗费用,林丁兴被迫出院回家,在家里熬了半年多后,因伤口感染,年仅37岁的他撒手而去。

  在他受伤后4年多,他的家人一直在走着维权路。最终,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施工单位与林家终于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由施工单位赔偿林丁兴的家属18万元。

  而这一起看似很简单的工伤案件,维权的路却走了4年,重新翻开这份案卷,能让人沉思的地方实在太多了。

  “顶梁柱”坍塌

  从大田县城关驱车2个小时左右,就来到地理位置十分偏僻的谢洋乡珍山村北河自然村。

  关于林丁兴,村里人印象最为清晰的是,今年的4月5日,清明节。林丁兴的一位亲戚说,每年这个时间,林丁兴的家人都哭得特别凄惨,“对不起啊,我们至今没能帮你讨回公道。”

  林丁银回忆,2001年12月的中旬,在家务农、偶尔去干点泥水工的林丁兴听了别人的介绍,从大田县到了宁德寿宁县南阳镇含溪农网改造工程处做工。23日下午3时许,林丁兴在参与施工的过程中,一根绑住水泥电线杆的三角带突然断裂,沉重的水泥电线杆顿时压在了毫无防备的林丁兴肩上。

  救援者赶到时,林丁兴已奄奄一息,下半身已失去知觉。德市第一医院诊断,林丁兴属于脊椎暴裂,下半身彻底瘫痪。他的堂哥说,当时每天支付的医药费多达数千元,压得他的家人直不起腰。

  农民工之死

  据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材料:在林丁兴被送到医院后,工地负责人付了几千元医疗费后就撒手不管。

  林丁兴的一个堂弟说,林丁兴全家人的收入,主要靠两三亩的土地,以及养猪和林丁兴的打工所得,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三个小孩要养。为筹医药费,林家开始大举借钱,然而多次拆借之后,亲戚已无钱可借。2002年1月19日,林丁兴被迫出院回家。

  在焦急等待救命钱的过程中,工地负责人态度十分强硬,坚持要等法院判决后再付赔偿费,失去医疗补给的林丁兴最后死亡。在焦急等待救命钱的过程中,时任大田司法局局长涂育攀对林的家人说:“我们司法局即使砸锅卖铁,也得帮助林丁兴打这个官司

  在出院的前一天,林丁兴的家人找到了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时接待林丁兴家属的是蒋芳榴律师,随后,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考虑到法律援助案件的属地管辖原则,他们及时与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当地缪启林律师当即和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并肩战斗,共同来办本案。

  两地法律援助中心,开始收集相关材料,为林丁兴做工伤鉴定。

  期间,林丁兴病情不断恶化,迫于治病的现实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家属同意,办案律师积极与施工单位--永安市水电安装工程公司(该公司现已改制并更名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处理医疗费事宜,但都被对方强硬回绝。

  2002年8月1日,缺钱治疗的林丁兴病危,涂育攀亲自与大田县公安局、大田县医院协调,组织法医、医生赶往林丁兴家。“他的情况比较危急,全身多处糜烂,几十米外就能闻到恶臭,但我们得预先留下他的一些伤证据,万一他去世了,我们打官司时才有充分证据。”

  次日,林丁兴死亡。

  漫长维权路

  2002年1月18日,大田县和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开始替林丁兴家属收集材料,并申请《工伤认定》,2002年5月20日,寿宁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林丁兴系因工受伤。

  2002年7月15日,林丁兴家属向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3年1月19日,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2003年8月14日,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依据不足不予受理。

  随后,在两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林丁兴的家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永安市水电安装工程公司索赔25万元多。

  2003年12月30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寿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不采纳“寿宁县劳动鉴定委员认定的林丁兴系因工受伤。”并认为,林丁兴与永安市水电安装工程公司之间不属事实劳动关系、应为雇佣关系为由驳回林丁兴家属的起诉。寿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彻底宣告林丁兴家属一审败诉。

  林丁兴的家属,认为林丁兴和该公司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败诉后,马上提起上诉。2004年5月1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4年7月6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寿宁县法院的一审结果,并指令寿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次审理,林丁兴的堂哥说,此时,家属看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有了新的希望。

  2005年4月19日,寿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重审此案。当年12月30日,寿宁县法院做出判决,林丁兴家属获赔25万元多。至此,漫漫维权路有了初步结果。

  然而,被告永安市水电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寿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今年年初,依法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林丁兴的家属,焦虑地等待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因为本案的胜败尚未完全定局,艰难的维权路还在延续。

  而至此,从2002年2月18日,林丁兴的家人到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的时间算起,经历了工伤鉴定、劳动仲裁、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已过了将近4年。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和律师,无偿为林丁兴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仅往返大田、寿宁、宁德多达6次,大田县司法局支付的诉讼成本多达3.2万元。

  三子女辍学

  今年4月份,在二审期间,正当林丁兴的家人为二审的结果忐忑不安时,法院给他的家人打来电话,“经过我们的努力下,被告愿意和你们进行协调,你们愿意么?”

  林丁兴的家属和律师商量之后,决定和对方进行调解。“拖了这么久,我们实在耗不起了,每到逢年过节的时候,‘债主’就会上门,虽然他们没公开说让我们还钱,但我们心知肚明,欠人家那么多钱,我们也实在不好意思,并且这些亲戚,大家的日子也不好过。”林丁兴的一位堂弟说。

  4月14日,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已更名的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林丁兴家属终于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由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林丁兴家属18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林丁兴家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但这赔偿其实已经太迟了,漫长的维权路,不但要走了林丁兴的命,还造成了他一个人遇难、全家受苦的惨痛局面。”他的堂弟说,在林丁兴回家治病期间,借了很多人的钱,病床上的林丁兴清楚着,他一直劝家里人不要借钱给他治病,他说,即使治疗,也是一个瘫痪的废人。

  此外,林丁兴生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他去世的时候,大儿子刚刚小学毕业,二儿子和女儿还在念小学。

  “由于没钱,加上家庭变故等原因,三个子女全部辍学”他的堂哥说,两个儿子如今都在外地打工,由于没文化,只能干些粗活,生活不大好过,后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如今一个儿子在晋江市学理发,另一个儿子在厦门帮人看店铺,“一个月的工资也就几百元”。

  另据林丁兴的堂弟林丁贵说,表面上看,林丁兴的家属获得18万元的赔偿,“其实在林丁兴治疗期间,已经花了十多万,这些钱几乎都是借的。据我所了解,拿到这些钱后,拿去还债后,所剩无己,林家至今仍欠别人钱。”记者没能联系上林丁兴的妻子,因此无法核实该说法。

  “如果在诉讼期间,对方能提前支付林丁兴一些医药费,林丁兴很可能至今还活着。”他的亲人一致这么说,但遗憾的是,对方并没有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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