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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同性室友抚摸身体 将其推下楼摔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6: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段体操) 同住的好姐妹兼工友有点“色”,常喜欢有意无意地乱摸其他女孩子,同住的姐妹小蓉更是不被“放过”。终于有一天,小蓉不愿意被摸,争执中,小蓉将“色色的”好友推下了四楼。近日,广东省高院最终裁定判决小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身体被乱摸 好姐妹反目

  2004年12月,从四川宜宾来的小蓉进入东莞石碣一电子厂工作,并与同事小花同住工厂宿舍四楼一房间。虽然两人是好姐妹,但小蓉很讨厌小花经常提出要与她同睡,并对她进行抚摸。

  2005年6月1日凌晨,小花又提出与小蓉同睡,并乱摸小蓉的身体。小蓉很生气,就把小花推开并骂了她几句,小花反过来咬了小蓉的手臂几口。后来,小花穿上衣服到阳台,说是楼下有个男孩子在等自己,要小蓉陪她一起下去。小蓉正在气头上就不答应,于是小花强行拉小蓉下楼,两人因此发生了抓打。之后,小花坐上阳台的栏杆处,刚被踢到小腹的小蓉便用手掐小花的脖子,并把小花推下一楼的小巷。

  被判有期徒刑13年

  由于宿舍是在4楼,6月1日上午7时30分,电子厂的保安庞某在宿舍楼的巷口发现了躺在地上的小花时,小花已断气。

  案发当日,小蓉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7月9日被逮捕。2005年11月26日,

东莞中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小蓉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书。法院认为,小蓉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小蓉作案时未满18周岁,故依法从轻处罚,判有期徒刑13年。

  法官点评:家庭、社会应给未成年人关爱

  东莞中院主办该案的黄凤琴法官表示,两人都是未成年人,小蓉虽然没有预谋杀害小花,但由于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较低,自控力非常脆弱,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容易感情处事,当遇到问题时,小蓉没有理智地应对,而是冲动地采取过激行为。而案件中的被害人小花,在生活当中由于她本人的原因,其行为和语言都有变异和扭曲,而这正是案发的导火索。

  这一类案件充分反映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不健全,更不懂得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这是一个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因此,小至家庭,大至社会都应给予未成年人真正的关心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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