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解读别针换别墅事件 换物有所得应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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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8:07 新民网 | |||||||||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师,网名“土生阿耿”,开设“土生阿耿”法律博客。 核心提示:针对艾晴晴“换物”行动,有网友质疑这样的“换物”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新民网•独家报道】针对艾晴晴“换物”行动,有网友质疑这样的“换物”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新民网今天早上就这个问题联系了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相关工作人员跟新民网说,尽管网上很流行“换物”,但是肯定存在不公平的交易,要缴纳个
法律专家: “换物”应该依法纳税 今日下午,新民网联系到上海政法学院的李绍章。李绍章说,因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必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进行,如果不在征收范围内,就算不上偷、漏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2005),应该按照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李绍章告诉新民网,“换客”的行为其实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互易”行为,属于民商法上的财产转让行为,如果有所得肯定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他向新民网介绍说,以物易物行为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已经有规定,属于“互易合同”,至于这个行为是否有效,要看具体的个案,不能笼统判断这类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现行法律是承认互易行为即以物易物行为的。 李绍章向新民网介绍,从“换物”的行为来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主体资格(资质)没有问题,我认为是一种合法有效的互易行为,这种转让财产的收入所得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假如在这个行为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况,那么这个以物易物的行为就不一定有效了,受损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该互易合同。” 法律专家解读“换别墅”行为 当新民网提及这个“别针换别墅”尚未结束,并且是先换到小照片,再换到玉佛,再依次换下去的这样一种情况时,李绍章说,“缴纳收款的发生时间是在交易过程中还是交易行为完成后,那关键要看缴纳什么税种,不能一概认定。不管互易行为究竟有多少环节,在判断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时候就是要看具体的各个环节之交易行为,不是整体判断。因为在法律上各个合同行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具有相对性,所以只能具体判断,如别针换照片的行为、照片换玉佛的行为等等。 至于艾晴晴应该缴纳何种税,李绍章告诉新民网,具体税种要看多个方面的因素,因为以物易物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框架下,是视为销售行为的,所以应当缴纳的税种可能会不仅涉及到所得税,还会涉及到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当然,在判断时还要看看互易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果是营业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可能还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所以,还是要根据个案判断,不能笼统地说要缴纳什么税种。更何况我国现行税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减免税的情况,如果他们符合这些规定时,还要享受减免优惠待遇呢。 针对艾晴晴“换物”后不纳税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问题,李绍章向新民网指出,不缴纳税,不一定构成犯罪,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追求刑事责任,要看具体行为的性质。李绍章向新民网列举了我国刑法规定,他说:“我国刑法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犯罪不仅仅看数额。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一定只有犯罪一种,情节很轻构不成犯罪的,只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即可,无须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12条类似犯罪的判断。每个罪都有具体的规定。但总体上判断的话,主要看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相应的有罪规定。主要涉及到偷税罪、漏税罪、抗税罪、骗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若干犯罪。” 同时,他还指出,我国刑法对以上若干犯罪都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至于轻度的行政责任,主要是一些行政处罚措施。这些都在我国《收征收管理法》中有规定,这是一部行政法,所以对上述情形都有相应的行政责任规定。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针对的是纳税义务人和税收征收机关。而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人,所以行政处罚措施也包括个人。仅就税收征收来说,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的处罚包括罚款(主要是罚款)、责令缴纳滞纳金、对税务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等。 易物换物之类网站的存在是否合法? 针对类似于易物换物之类网站的存在是否合法,李绍章高诉新民网,“易换网是否合法,要看网站的性质,假如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性质,那么就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才可以营业,否则就是违法营业。”他说,“易换网本身这个形式不存在问题,我觉得应该容许这种新类型的交易形式,但是要规范。比如,经营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的交易规则。” 最后,李绍章还向新民网做了相应补充,他说:“网上以物易物行为的参与要慎重,真正走向规范化运作,需要许多配套措施跟得上,才有可能发挥其本来的交易功能。比如,用户实名制、交易中介制、风险基金制、交易担保制、责任追偿制等相关制度,必须配套。而这些相关制度的配套也必须要在反复实践与论证中才有可能出台。 ”(新民网 章文君 陈未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