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甩竿钓鱼触碰高压线身亡 供电局赔偿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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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2:4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蔡艳荣通讯员李小丽、张领军) 垂钓是一种乐趣,可如果垂钓的不是地方,那就不一定是乐趣了。日前,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年仅48岁的李某因为在高压线下垂钓,不幸丢掉了性命。 电击李某的高压线路系某供电局管理,电压为35千伏,该高压线穿越井陉矿区横北村南。高压线的附近有横北村委会的一个鱼塘,1997年由村民闫某承包,1999年后不再养鱼
去年9月7日,李某手持5.8米长的碳素鱼竿到鱼塘钓鱼,下午6时20分左右,在甩竿时,将鱼竿搭在高压线上,被当场击倒,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李某之妻刘某及其子小李在与供电局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局赔偿各项损失229923.97元。供电局辩称,横北村委会与闫某将鱼塘垫高,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日前,井陉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规定: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钓鱼等行为。供电局在事故发生的鱼塘附近的线杆上亦设立警示标志。死者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设有警示标志、且属于高压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垂钓,触电身亡,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对其管辖的线路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故应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供电局“横北村委会与闫某将鱼塘垫高,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供电局赔偿二原告52773.29元。 判决后,原、被告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中院调解,供电局补偿二原告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