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业主家中被奸杀 物业被判赔偿1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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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1:43 华夏时报 | |||||||||
其家属向物业索赔56万元 终审判决物业赔偿15000元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 孙女士在自家被人奸杀,由于凶手没有赔偿能力,家属将物业告上法院,索赔56万元。
昨天,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物业赔偿15000元。 业主在家中被奸杀 2004年5月17日,家住大兴区郁花园小区的孙女士,与自称要租房的梁某约好上门看房。在孙女士介绍住房情况时,梁某将孙女士强奸。之后,梁某因担心其罪行败露竟将孙女士掐死。 孙女士从加拿大回国探亲时间并不长,她的意外被害给家人带来了极大悲痛。一年后,梁某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抢劫罪等罪名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赔偿36万元。去年11月份,梁某被依法执行死刑。可是,由于凶手梁某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孙女士家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得到补偿。 家属将物业告上法庭 今年3月,孙女士的丈夫吴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及经济损失36万元。 吴先生认为,物业应当保障业主在小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他所交物业费中的保安费是物业按照封闭式小区的标准收取的,服务标准中对进出小区可疑人员的盘查,对车辆进行的管理都有规定。然而由于物业疏于管理,致使妻子被害,因此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称只管“公共秩序” 在此案审理期间,郁花园的物业公司否认对此承担任何责任,物业公司辩称,孙女士的死亡完全是由于梁某的犯罪行为所致。小区物业只能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秩序进行维护,无法对业主房门内的秩序进行维护。 法院判定物业担责 由于有证据证明,案发前后小区保安监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保安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法院据此认为,小区有过错,因此应承担补偿责任。而业主孙女士允许梁某进入自家房内,使物业的防范能力降低,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负全责并不妥当。据此法院酌情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