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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找人替考被勒令退学 状告母校获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8:36 法制日报

  近日,对于已经被勒令退学两年的一位原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来说,甘井子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犹如叩开他的命运之门:撤销大连理工大学两年前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责令该校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这位现年26岁的大学生,2000年考上大连理工大学工程力学专业。在校就读4年,除英语四级考试未达标外,完成了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规定,如果英语四级考试不达标只发
给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证书。这位大学生在多次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未过关的情况下,在临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考试中,采取了找人替考的作弊办法,2004年6月24日,校方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此时离毕业仅有一周时间。

  这位大学生被勒令退学回家后,不敢将实情告诉省吃俭用供养自己上学的父母;两年来不断应聘所学专业职位,但都因为没有毕业证而遭拒绝。今年4月22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撤销勒令他退学的处分决定,并要求为其颁发大学毕业证。

  大连理工大学出庭代表在庭审中反驳说: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纪律,根据有关规定,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以勒令退学;学校的违纪处分条例也规定,请他人代考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因此给予原告勒令退学处分完全适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取得本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通过教学计划内课程并达到毕业水平的学生颁发学业证明,用以承认该学生所具有的学历。原告取得被告学籍后,在工程力学专业学习四年,学习期间通过了本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并通过了

毕业论文答辩,已达到了毕业水平。

  虽然学校有权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作出处分,但学校应当遵循法定的公开、公正原则,并应该充分保障受处分者享有陈述和申辩权。本案中被告在作出剥夺原告受教育权的“勒令退学”处分之前,并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处分作出后,亦未向原告本人直接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因此判决撤销大连理工大学对该大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责令大连理工大学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法庭宣判时,这位大学生两手并拢站得笔直,眼含热泪却目不转睛注视着法官身后的国徽。

  据悉,大连理工大学不服判决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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